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做好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验收工作,保证课题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公开性,根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和《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课题验收是以《课题任务合同书》和批复的课题预算为依据,对课题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三条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体现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课题验收的组织
第四条863计划各领域办公室负责课题验收的具体工作,包括审核批准课题验收的申请及课题验收专家的组成,并组织或授权相应领域专家委、主题或专项专家组组织课题验收。
第五条根据被验收课题的具体情况,成立相应的课题验收专家组,具体负责执行课题的验收工作。
第六条课题验收专家组应由同行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组成,并确定一名组长。验收要注重发挥领域专家委员会专家的作用,特别是重大项目验收应考虑863计划监督委员会和领域专家委员会专家的适当参与。对国拨经费低于200万元的课题,验收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5人;对国拨经费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的课题,验收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7人。验收专家组成员名单由所属主题/专项专家组推荐,报领域办公室审定(其中财务专家应由财务专家库中选取)。
第七条对国拨经费在1000万元以上的课题,在课题验收前由条件财务司组织财务验收工作(包括财务决算验收和固定资产验收),并将意见反馈领域办公室。
第八条课题验收实行回避制度。被验收课题承担单位及其合作单位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九条课题验收专家职责:
1、课题验收专家应本着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参加课题验收工作,验收意见和结论要力求客观、公正、全面、准确。
2、课题验收专家对被验收课题提供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评价结论意见的客观公正性负责。
3、课题验收专家应对被验收课题的技术内容保密,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未经课题组同意,不得截留。必要时,验收组织单位应与验收专家签定保密协议。
第十条课题验收方式:
课题验收方式包括现场检查验收、会议汇报验收和专家通信评议验收等方式,各领域可视本领域课题的具体情况确定验收方式。
第三章 课题验收的程序
第十一条凡经批准列入863计划管理的课题,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应进行验收。不能在合同截止期限前完成课题任务的,需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延期的理由及延期时间报领域办批准。863计划课题验收工作分为主题课题验收和重大专项课题验收。
第十二条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和课题依托单位应及时做出工作总结,并在课题任务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的30日内,向主题或重大专项专家组提交863计划课题验收申请表(附件1)和文件资料。申请书中应说明提交验收的成果形式及希望验收的时间。文件资料须加盖课题依托单位公章。
申请验收课题需提交以下验收文件资料(参见附件2):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自验收报告
——课题经费决算报告草案与课题、子课题决算表
——国家863计划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明细表
——国家863计划课题成果信息表
——国家863计划课题验收信息表
——课题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宣传与保存价值的影视资料和照片图表(课题经费500万元以上的课题和有重大进展、成果的课题必须提供此项资料)
——其他
第十三条主题或专项专家组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完成初审并向领域办提出相应意见,领域办审核并批复。专家组在接到领域办批复后,尽快向课题承担单位或课题组做出同意验收与否(或同意延期与否)的回复。同意验收的情况下,由主题(专项)执行秘书负责与课题承担单位商定具体验收工作的日程安排。
第十四条现场检查验收和会议汇报验收时,由相关管理部门代表宣布验收专家组组成名单并说明有关程序,验收专家组组长主持验收。每位验收专家需独立填写并提交《863计划课题验收专家评议表》(附件3)。验收结论意见(含决算草案调整意见和结余经费处置意见)须由全体验收专家讨论通过并对课题组公开宣读,最后由验收专家组组长填写《863计划课题验收结论意见表》(附件4)并签名。专家通信评议验收的课题,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各验收专家的意见,写出验收结论意见。
第十五条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种意见。
按照课题目标、任务按期保质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视为通过验收;
因人为因素未达到合同所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经费使用和管理中存在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课题原定目标和任务无法完成的课题,按照结题处理。
第十六条主题或重大专项执行秘书负责收集课题按规定应提交的所有文件、资料并归档,同时负责统计汇总评议意见,整理出《863课题验收结果汇总表》(附件5)。主题(专项)专家组应在适当时候召开会议,由组长或参加课题验收的组内专家通报课题现场验收的情况,并在现场验收结果(附件4、5)基础上,结合平时对该课题掌握的情况进行讨论,做出对该课题全面的结论意见,正式报领域办公室。领域办公室负责对课题承担方下达《863计划课题验收结论书》。
课题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课题责任人及课题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应按照验收结论意见对课题经费决算报告草案进行调整,并将最终的课题财务决算报告以课题为单位上报验收组织部门。
未通过验收的课题,应在接到通知的半年之内认真研究,完成相关内容,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仍未通过验收或未按要求进行验收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三年内不得再承担863计划课题。
第十七条验收程序全部结束的课题应完成档案整理和存档工作,并由各领域办负责在863计划相关简报、快报或网站上对外公告。图片与影视资料要求在每季度末经领域办报联办统一归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验收经费按照《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范以上条例仅适用于“十五”国家863计划执行期间的主题课题和重大专项课题。
第二十条“十五”国家863计划引导项目课题的验收应参照以上条例执行,863联办委托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负责863计划引导项目课题验收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于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由科技部863联办负责解释。
附件:1、863计划课题验收申请表.doc
2、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自验收报告
3、863计划课题验收专家评议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