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浦江学院许安琪等外出交流学习的决定
南工浦教[2012]17号
相关学院:
以下两名学生经个人申请、学院和国教院、教务处审核通过参加出国交流项目学习,学校研究决定同意保留两名学生学籍。具体交流时间及交流学校如下:
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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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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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时间及交流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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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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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60109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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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014.02荷兰艾文思应用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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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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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6010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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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013.07德国莱比锡应用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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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文后两周内请以上同学到教务处(明德楼113)办理离校手续,交流学习结束须按时返校,请学院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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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〇
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发布:教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