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利18彩票 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阅读次数:发布时间:2013-06-06

关于公布《新利18彩票 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工校发【20131

各学院(部)、各部门:

为深化实施我校国际化战略,充分利用境外高水平大学先进的教育理念和人才培养模式以及丰富多样的教育教学资源,将学生培养为拥有国际视野、知晓国际规则、具备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经研究,制定《新利18彩票 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希望各学院、部门立足于学校建设有特色高水平大学的战略高度,积极畅通与境外高校合作培养学生的渠道,重视为学生搭建国际化学习平台,科学化建设学生赴境外高校学习的学业指导、学籍处理、学分认定、成绩转换等整个工作流程。同时要切实做好面向学生的宣传工作,帮助学生了解国家、江苏省和我校的相关政策,使学生了解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对其提升综合素质、个性化成才发展的作用,积极参与各级各类国际交流学习活动,充分利用赴境外高校学习、实训的机会,提升自身的社会竞争力,成长为满足改革开放新形势所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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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新利18彩票 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为深化实施我校国际化战略,充分利用境外高水平大学先进的教育理念和人才培养模式以及丰富多样的教育教学资源,将学生培养为拥有国际视野、知晓国际规则、具备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我校近年相关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校与境外高校达成交流合作协议项目的本科在籍学生,及经个人申请、学校审批到境外高校(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的高校)的本科在籍学生。

第二条本科生经我校同意到境外高校交流学习,其入学至毕业(即录取我校到从我校毕业)的时间不得超过弹性学制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由教务处、国际事务部(海外教育学院)、学生处主要负责人组成我校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流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四条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项目的宣传发动工作,并负责受理学生报名申请,国际事务部(海外教育学院)、学生处共同负责根据学生在校综合情况对报名学生进行选拔,并核查学生是否符合交流项目要求,教务处负责审批。

第五条学生交流学习期间的学籍相关事务由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共同负责处理,学生宿舍由学生处负责处理,学费由计财处负责收取,学生资助申请由教务处负责受理和审批。

第六条学生交流学习修得学分的认定和成绩转换方案的制定、与境外高校或相关组织机构的联系事宜、以及学生出境事务的咨询和手续办理等由国际事务部(海外教育学院)负责;课程替代和补修方案由学院拟定,报教务处审核;成绩记载、毕业与学位资格审核由教务处负责。

第三章申请管理

第七条参加交流学习的学生必须经我校正式注册,成绩优良,综合表现良好,无违纪处分,且符合对方学校要求。

第八条学生应参加与原就读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交流学习,返校后回到原专业继续学习。如原专业因特殊原因调整而无法编入原专业学习的,经学校批准,可进入与交流学习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学习,按新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学分转换。

第九条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期间,我校保留其学籍。利用寒暑假短期交流、学籍状态不变动的学生,亦须报教务处、国际事务部(海外教育学院)同时备案。

第十条学生在境外学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当地法律以及境外学校的校规,接受境外学校的管理。

第十一条学生如中途放弃交流学习计划,须事先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提前返校继续学习。

第十二条学生在交流学校学习期满应按时回校注册复学,不得擅自延长或转往其它学校、地区或国家。

第四章学分成绩

第十三条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交流学习的学生,交流期间所修课程学分和成绩,原则上按照交流协议予以认定和转换;交流协议未作约定的,按照交流学习所在国通用规则进行认定和转换。

第十四条学生交流学习课程与我校相关专业课程内容相同或类似的,经所在学院确认,可替代我校相应课程。不能与我校专业课程内容相匹配的其它课程,则可作为全校性公共选修课予以换算、记载。

第十五条学生交换学习期间须完成的学习任务总量(包含课堂学分、实验实习课学时、辅导课学时),以及专业核心课程的学习任务量原则上不低于我校相应课程的学习任务量,具体程序如下:

1、学生参加交流学习前,须充分了解接收学校当期的课程设置,在所在学院专业教师指导下,对照我校教学计划,填写《新利18彩票 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申请表》报所在学院预审,再报国际事务部(海外教育学院)、教务处审批。

2、学生注册复学后,须向国际事务部(海外教育学院)提交课程学分和成绩认定书面申请,以及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所修课程的教学大纲、简介及其中文翻译件,由国际事务部(海外教育学院)出具课程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方案(填入《新利18彩票 交流学生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表》,再将上述资料提交所在学院,由学院出具课程替代及须补修课程的方案(填入《新利18彩票 交流学生课程替代及补修表》),一并交教务处审核并存档。

第十六条当境外交流学习高校与我校教学计划、教学内容不一致,课程设置差异较大时,经学生所在学院认定必须补修的课程,可采取以下处理方法:

1、复学编入下一级修读。

2、于考试前复学并及时提出补修申请的,可参加当学期的课程期末考试。

第十七条交流学生返校注册后,经课程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后,达到我校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章经费资助

第十八条为鼓励我校优秀学生赴境外高水平大学交流学习,学校给予交流学生以下资助:

1、入校后已修学期课程平均绩点(必修课、限选课、专业任选课)排名专业前20%,或新生入校后获得“校长奖学金”、“新生创新基金”,赴境外世界排名前200或学科排名前50的高校交流学习一学年及以上的,资助其一次往返就读学校所在城市国际机票(上限人民币10000元)。

2、入校后已修学期课程平均绩点(必修课、限选课、专业任选课)排名专业前20%,赴境外交流学习三个月至一年的资助5000元;

3、入校后已修学期课程平均绩点(必修课、限选课、专业任选课)排名专业前40%,或已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三好生标兵、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赴境外交流学习时间一个月至三个月,或到国外参加专业相关的学科竞赛的,资助2000元。

第十九条兼具上述资助条件时就高标准给予资助,资助项不累加。经学校推荐获得校外留学资助的,不再给予上述校内资助。

第六章学费缴纳

第二十条交流学生按我校学费规定缴纳相应学费后准予注册复学:

1、经认定的学分按省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减半收取课程学分学费(公办生为40/学分,民办生为80/学分);须补修的学分按标准收取课程学分学费(公办生为80/学分,民办生为160/学分);

2、专业学费按省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收取(公办生为1000/年,民办生为5800/学分)。

第一条学生交流学习期间住宿费、生活费、教材费等由学生本人自理。

第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校长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发布:教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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