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南京市科技局关于更新市科技咨询
专家库的通知
江北新区科创局,各区(园区)科技(人才)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保证评审活动公平公正,促进专家资源共享,我局计划于近期启动市科技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更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专家库遵守轮换、回避、保密等原则,由市科技局统筹管理,专家库实行信息定期更新机制。
二、入库条件
专家库主要由科研一线、具有较高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具有良好科学道德和资信的专家构成,并适当增加企业、基层专家比例。申请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高校院所专家需从事本专业研究5年以上且取得高级职称;其他单位技术、管理专家需从事本领域研究5年以上且在本单位任高级管理层职务;经济类(财务专家)需获得注册会计师资格2年以上且熟悉政府财政性科技经费审计;投资类专家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专业精通,在所从事专业领域具有一定权威性,有丰富的理论、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能为投资项目审核提出独立意见;
(三)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1960年以后出生,两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不受此年龄限制);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三、入库程序
本市专家采取推荐入库的方式,经专家本人同意后,由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在宁高校向市科技局推荐;外市专家采取邀请入库的方式,由局相关处室根据项目评审需要向符合条件的专家发出邀请。
(一)申请
1.单位(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龙头企业、行业组织等)统一在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南京市科技咨询专家库中注册(原计划管理信息系统中已注册过的单位可忽略)。
2.专家个人用户按要求填写注册信息(网页上所有信息均为必填),同时需要上传相应资质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主要成就证明等(所有材料编辑为一个pdf格式的文件上传)。外市邀请入库的专家由局相关处室负责提供专家信息。每位申请人最多可填报2个最熟悉的领域,按照熟悉程度由高到低排序填写,熟悉技术领域应填写到三级领域。
(二)审核
1.各单位对专家个人用户所报送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后,提交至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对推荐入库的专家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纳入专家库。
四、在线操作说明
(一)申请网址入口:登录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http://49.65.0.222),点击南京市科技咨询专家库浮窗进入。
(二)按照入库程序,专家个人用户在注册之前,应确保所在单位已在系统中注册。
(三)本次专家库更新日期为自即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请各单位及专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申请。
五、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资源配置处陈宇68786233
附件:专家库管理规定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专家库管理规定
第一条市科技局每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通过发布通知、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在库专家登录系统,确认信息变更情况。除定期更新外,专家信息发生变化的,专家应当及时登录系统更新信息。专家对本人信息予以确认或更新后,应当经所在单位审核。专家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的,专家资格将被冻结。专家信息经确认或更新,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可解除冻结状态。
第二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不得续聘。
1.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专家库专家资格的;
2.发生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3.收受项目承担(参与)单位、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4.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5.以专家库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专家库形象的活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专家库内专家有下列情形的,从专家库中移除。
1.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2.因工作调动不宜担任评审专家的;
3.因个人原因,经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4.年龄超过70周岁的(两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除外)。
第四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1.接受约请,参加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活动;
2.依法依规独立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3.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不在评审结论上签字,可用书面方式说明理由;
4.按照规定获取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5.抵制和检举评审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1.按要求参加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活动;
2.按照客观、公正、审慎、择优的原则,根据评审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承担个人责任;
3.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项目承担(参与)单位,不得收受项目承担(参与)单位、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4.对评审过程保密,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5.及时向市科技局相关处室反映或者举报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专家在评审前应签署相关诚信声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评审活动前3年内与项目承担(参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项目承担(参与)单位的董事、监事,或者是承担(参与)单位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参加评审活动前3年内与项目承担(参与)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
3.与项目承担(参与)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4.与项目承担(参与)单位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专家发现自己与参加评审活动的项目承担(参与)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市科技局相关处室发现专家与参与评审活动的项目承担(参与)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七条其他事项
1.专家接受评审邀请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签署诚信承诺书。
2.项目评审专家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开展会议评审的,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前公布;开展网评评审的,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束前保密,评审结束后向社会公开。
3.专家库建立痕迹管理机制。对专家选取、信息查看、专家评审、回避等活动进行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
4.专家库建立评价机制。通过使用单位评价、专家互相评价、效果评价等方式,对专家参与评审咨询活动情况进行评估,作为后续专家选取和使用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