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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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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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科规92013)5号
第一条 为贯彻自主知识产权开发计划,实施《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推进科教资源优势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知识产权优势转化为产业竞争力优势,促进全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2〕277号)、《南京市高水平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宁政发〔2012〕247号)和《关于贯彻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1〕28号)要求,设立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保证专项资金的科学、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市科委(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使用,专项用于加强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和推进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 市科委(知识产权局)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职责是:
(一)向市财政局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三)受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专项资金申请,并组织考察、评审、审核,对资助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四)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五)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对资助项目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六)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职责是: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会同市科委(知识产权局)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款;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四)参与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包括: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负责项目实施;
(三)对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市科委(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监督检查;
(五)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的有关情况,并对资料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专利申请资助及专利创造大户补助;
(二)重大专利技术二次开发和产业化实施、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
(三)知识产权交易、信息开发利用、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保护示范街区、人才培养基地、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等平台建设和优秀专利奖等专项奖励;
(四)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和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五)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培育;
(六)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专利保险补助;
(七)其他与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 专利申请资助管理。专项资金专利申请资助对象为申请地址属南京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申请资助内容:国内专利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的实审费。
国际专利申请资助具体细则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567号)和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江苏省省级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资助对象及额度根据国家及省当年下达有关文件执行。
国内专利申请资助程序:
1.申请人完成专利申请后,即可到所在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办理登记手续。
2.申请人须向所在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供下列材料:
(1)《南京市专利申请费补助申请表》(由办理登记机关提供);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请求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收费收据;
(3)单位申请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个人申请提交本人身份证。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全年受理专利资助申请,当年1月1日至9月30日的申请资助项目当年予以资助,当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的申请资助项目纳入下一年度资助。
4.各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在对申请资助项目进行审查后,按市科委(知识产权局)规定格式形成汇总表电子稿(格式见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表格下载”栏目),每年11月10日前报市科委(知识产权局)复核,资助经费通过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发放,资助项目原始凭证由各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备案,复印件交市科委(知识产权局)一份备查。
5.专利申请人符合申请费减缓条件的可申请减缓,减缓证明由市科委(知识产权局)负责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具体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条 年申请100件、50件、30件以上专利企业定额补助以及年授权专利100件以上高校、20件以上科研院所和企业的定额补助等扶持专利创造大户政策参照专利申请资助程序执行。
第九条 重大专利技术二次开发和产业化实施项目、知识产权交易、信息开发利用、保护示范街区、人才培养基地、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等平台建设项目以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保险、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项目的补助,参照《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宁科规〔2013〕3号)的要求管理和实施。
第十条 南京市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按照《南京市专利技术产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宁知[2008]1号)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南京市优秀专利奖的评选按照《南京市优秀专利奖评选办法》(宁知[2007]3号)的要求组织申报、评选。
第十二条 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按照《南京市知识产权工作示范企业培育指导意见》(宁知[2007]8号)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对年专利申请代理服务量超1000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代理量占50%以上的我市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按照为我市专利申请人提供的专利申请代理服务量同比上年度增幅超30%、40%、50%以上三个层次分别给予奖励。
市科委(知识产权局)按照《南京市科技管理工作中建立专利审查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宁科[2007]217号)规定,对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专利代理服务量进行审查核实。
奖励时间周期与专利申请资助时间同步。
第十四条 市科委(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对资助对象受资助情况进行调查,受资助单位和个人及相关专利代理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和申报个人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违反其他财经纪律的,由市财政局责令改正,市科委(知识产权局)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22日起施行,原《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科规﹝20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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