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资助办法》
的通知
宁科(2005)37号
各区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发软件的积极性,加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发展,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发生的部分费用进行资助。现将《南京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资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附:南京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资助办法(试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南京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发软件的积极性,加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和《南京市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精神,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发生的部分费用进行资助。
第二条 本市法人和公民(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完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并获得证书后均可申请资助。
第三条 资助标准: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发生的部分费用给予资助,每件资助300元。
第四条 申请资助程序:
1、 申请人完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并获得证书后,可随时到所在区(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办理资助登记手续。
2、申请人须提供下列材料:
(1)南京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资助申请表(见附表,可在中国南京知识产权网站下载,网址:www.njip.gov.cn);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式两份);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收费收据凭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式两份);
(4)个人申请资助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式两份),企事业单位、机关或团体申请资助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
3、区(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在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局。
4、经市科技局同意后,每年分两批将资助经费拨付区(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并由区(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发放给资助申请人。其中每年7月份发放上年度12月份及当年1-6月份资助资金, 12月份发放当年7-11月份资助资金。
第五条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对已资助的资金全数追回,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2005年2月24日起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