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优秀专利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 评选宗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条的规定,为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激励我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促进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实施,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原则
南京市优秀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奖励种类
专利奖评选每年举办一次。专利奖设发明专利优秀奖、实用新型专利优秀奖和外观设计专利优秀奖各10项。
第四条 评选标准
实施该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后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申报条件
凡在南京市行政辖区内拥有中国专利的各类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专利权人),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申报(以单项专利为申报单位):
一、自申报之日前已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含已收到授权通知书);
二、没有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及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等。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专利权人通过所在地的区、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各产业集团、高新区(一区多园)、南京化工园、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等统一申报,区、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各产业集团、高新区(一区多园)、南京化工园、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等根据评选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遴选并签署意见后,向市知识产权局推荐参评项目。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专利奖申报书;
二、专利证书及最后一次专利年费凭证复印件;
三、专利授权公告文件(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
四、专利检索报告;
五、专利实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说明;
六、专利实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七、涉及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量、环保及特种设备等项目,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签定和准予生产的证明文件;
八、其他材料(获得资助、奖励等情况)。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初步审查。市知识产权局(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处对各申报项目按照评选标准进行初步审查,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公示;
二、公示审查。对通过初步审查的申报项目进行公示,对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
三、专家评审。市知识产权局从市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里聘请相应领域的技术专家、经济专家和知识产权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根据评审标准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获奖项目推荐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
四、审核确定。局长办公会议在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审核确定获奖项目。
第九条 奖励措施
一、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对获奖项目给予表彰;
二、对获奖项目优先推荐中国专利奖、江苏省专利奖的评选;
三、对获奖项目的专利实施和二次开发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立项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四、获得专利奖的项目,专利权人可在其产品上标注南京市优秀专利奖的标志,该标志由市知识产权局统一设计、管理。
第十条 专利奖的撤消
获得专利奖的项目,事后不具备获奖条件的,由市知识产权局提出撤消授奖的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撤消授奖、追回奖牌和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申报纪律
一、申报单位和个人及推荐单位应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和材料,如弄虚作假,由市知识产权局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二、参与专利奖评选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并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