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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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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账号:
发布时间:
201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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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科技局、财政局,省有关委办厅局:
为加强我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提高我省成果工程化能力,进一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推动我省区域性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特制定《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二00一年八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是我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内容之一,也是构建我省区域性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任务。为加强我省工程中心的组建和管理,形成具有我省特色与优势的科技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中心的宗旨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围绕省科技工作的重点工作任务,通过政府引导,产学研紧密联合,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加强“创新、产业化”的中间环节,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和建立成果转化所需系统集成的工程化验证环境,推动具有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增强我省产业自主开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 工程中心主要依托于本省有关行业或领域内科技实力较强的重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建成拥有国内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技术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化综合配套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并与国内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省内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对本行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同时具有自我良性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地区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在自主创新和引进技术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工程化研究,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省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咨询。
(三)参与我省相关行业技术和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与创新,为提高产品质量提供技术依托。
(四)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本省企业、行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工程中心建设和管理的主要机构,省科技厅将会同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及其区域共同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的组建和管理工作。有关厅局或省辖市科委(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的工程中心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科技厅
1.负责制定工程中心建设的总体规划;
2.负责编制工程中心年度建设工作计划与经费预算;
3.负责编制年度汇总决算;
4.负责组织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
5.负责制定工程中心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对工程中心的年度考核和评价工作;
(二)省财政厅
1.负责审批工程中心建设的年度经费预算,并筹措必要的建设资金;
2.负责审批工程中心的建设年度经费汇总决算;
3.检查、监督工程中心建设经遇的管理、使用和作用发挥情况。
(三)主管部门
1.负责本行业(或地区)拟建工程中心的组织和推荐工作;
2.负责归口管理的工程中心的组建实施和运行情况检查;
3.负责配套经费的落实;
4.负责本行业(或地区)工程中心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章 立项与实施
第七条 凡符合组建省工程中心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拟申请承担工程中心建设任务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创新开发实力,具备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已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二)具有较强的工程化能力,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人员及能承担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
(三)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工艺设备等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经组建充实完善后,应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能力。
(四)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主管部门具有一定的资金匹配能力并作出相应承诺。
(五)已初步形成技术创新机制,具有形成独立核算实体的能力和环境。拥有市场意识强、敢于创新、科学管理的领导班子和管理队伍。
(六)具有明显带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持续创新的能力,拥有可开发的技术和产品,符合我省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点,适应市场需求。
对申请承担工程中心建设任务的依托单位的所有制性质不作区分,一视同仁,公平竞争。
第八条 省科技厅每年根据确定的重点领域,采用主管部门推荐或招标的办法组织立项,编制下达年度的工程中心建设计划。
(一)主管部门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工程中心建设规划或其他有关指导文件,结合行业、地区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需要,组织有关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预可行性报告。
(二)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各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建议项目,由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论证或评估。
(四)对论证或评估通过的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由各主管部门组织项目依托单位在修改可行性报告的基础上,填写项目计划任务书,并签定科技项目合同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正式编制并下达工程中心建设项目计划,启动实施。
计划任务书和科技项目合同是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执行和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
(五)对竞争性强,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中心建设重点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采取招投标的形式组织立项,具体按照《江苏省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条 对有产学研基础并以项目股份制共同组建的工程中心项目、各主管部门先期组织培育并初见成效的工程中心项目、进入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农业示范园区的工程中心项目,将优先予以支持。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省科技厅会省财政厅根据每年的科技工作需要和工程中心的建设计划安排一定的工程中心建设经费。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采取多元化的投入机制,所需建设经费投入一般由省财政、主管部门、项目依托单位共同筹集,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对工程中心建设经费(含主管部门配套、单位自筹部门的资金)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列帐,并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可行性方案、计划任务书要求开支,专款专用,超支不补。每年由依托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报年度预决算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接受有关审计和监督。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出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工程中心。对采取股份建立的工程中心,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及其主管部门拨款资助部分形成的收益转移由各出资共同承建单位按股权比例分享。工程中心在组建期间的收益,补充用作建设,工程中心建成验收后的收益,应拿出一定比例留在工程中心用于仪器设备的添置,开展工程技术研究工作等。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工程中心建成运行后采取独立建制的管理体制,一般应建成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的二级法人实体,并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计划和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中心的理事会或董事会原则上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及主管部门领导共同组成,具体负责工程中心发展规划、计划的审定,监督、检查和审议财务预决算及其收益分配方案,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的关系,聘用或解聘中心主任等。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应设立技术委员会,一般为7-15人,由中心依托单位和国内科技界、企业界知名专家组成;主要审议工程中心的规划、研究开发工作计划、项目,评价工程试验设计方案,帮助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和市场信息等。工程中心的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主任每年应召集中心的主要技术人员,收集对本行业、领域具有重要意义的共性关键技术、新产品,或对本行业企业生产中急需解决的技术、升级换代产品等,提出若干研究开发或工程化项目计划,提交技术委员会审议,确定每年应开展的研究、开发或工程化项目。国家、省工程中心可视同科研机构直接向省科技厅申请高技术研究、科技攻关等计划项目。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机制,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固定人员应包括工程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工程管理人员,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高、中级技术工人。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吸收和接纳国内外相关研究人员携带成果来实施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受让工程中心成果的企业,可派人参加中心的研究开发与工程化工作。工程中心要注意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并积极吸收有成就的留学回国、进修人员到工程中心参加研究开发工作。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应与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科研机构、大学、科技型企业等创新主体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省科技厅支持工程中心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协助邀请国外专家、研究人员到工程中心从事研究和技术开发或联合开发。工程中心应经常开展技术交流与研讨活动,邀请本行业或领域内高等院校、省重点实验室、科研院所和企业参加。
第六章 验收与考评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建设期间,其依托单位应于每年的6月和12月两次将阶段性建设情况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将组织专家、审计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正在建设的工程中心进行中期项目检查、评估,如发现未按计划任务书执行的,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停止经费核拨,整改无效的将取消立项,收回已拨建设经费。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按计划任务书要求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撰写工程中心建设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科技厅。项目经审计后,省科技厅会省财政厅组织同行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现场验收或专题评估。经验收或评估合格后,颁发相应铭牌。
对按照计划任务书要求,提前完成建设任务的,依托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申请提前验收。工程中心建设期间,根据市场变化确实需要调整计划任务书内容和进度的,依托单位必须提前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对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超期一年未能完成计划任务的工程中心,省科技厅将会省财政厅取消其立项,采取必要措施收回所拨经费。对有信誉不良记录的依托单位,暂缓受理其申报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建成并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
工程中心每年十二月底前,务必将当年度总结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连同相关统计报表一式二份报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组织考评小组或委托中介机构每两年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或评估,考评结果向社会公示。经过考评,对运行正常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滚动支持,并择优推荐申请组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管理不善、作用发挥不好的责成限期改进,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撤消其工程中心资格,并酌情调出省拨经费购置有关仪器设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立项批准建设的工程中心,按原建设计划任务书和科技项目合同要求进行考核和验收。验收通过后,按本办法进行运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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