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轻工业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负责轻工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综合业务部为具体办事机构。
第三条轻工业科技成果鉴定是指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轻工业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四条轻工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鉴定范围
第五条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 ( 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以及科技计划外的轻工业相关的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第六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七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第三章 鉴定组织
第八条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是轻工业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鉴定的组织和主持工作。必要时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
第九条轻工业科技成果鉴定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综合业务部组织同行专家(不少于7人)组成鉴定委员会,经现场考察(或观看生产录像),采用会议形式,在讨论答辩的基础上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并出具鉴定意见。
第十条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确因保密需要的,可以另行规定。非特殊情况,组织鉴定单位一般不聘请非专业人员担任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一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
第十二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结论上签字;
(四)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十三条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提出鉴定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等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相关鉴定要求;
(四)有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五)经相关轻工行业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轻工行业组织、1名院士或3名同行专家(非同一单位)推荐。
第十五条组织鉴定单位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明确是否受理鉴定申请,并作出答复。对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当批准并通知申请鉴定单位。对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从专家库中遴选,并与推荐单位(或院士、专家)协商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聘请。
第十七条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三)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四)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十八条鉴定结论不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第十九条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鉴定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及时指出,并责成鉴定委员会改正。
第二十条经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并定期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主管的“国家科技成果网”上登记。
第二十一条科技成果鉴定的文件、材料,分别由组织鉴定单位和申请鉴定单位归档。
第五章 鉴定管理
第二十二条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鉴定工作的干扰,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三条科技成果完成者在申请鉴定过程中,应当据实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真实的实验记录、国内外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以及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等。科技成果完成者不得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赠送礼金(含有价券)和礼物。
第二十四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结论应当科学、客观、准确。
第二十五条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鉴定会的规模,除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和少数必要的管理人员外,不得邀请其他人员参加。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在科技成果鉴定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应当及时制止并严肃查处。
第二十六条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组织鉴定单位可酌情发放技术咨询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应当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九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并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
第三十条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