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高校科协)组织建设,促进高校科协发展,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高校科协是高校党委领导下的高校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高校党委和行政联系高校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高校教育与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高校科协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科学技术工作方针,围绕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对外交流合作,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把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高校科协在高校党委领导下,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下,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坚持大联合、大协作的工作方式,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本通则适用于高等学校成立的科协组织。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高校科技工作者,反映高校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高校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广交科技工作者之友。
第七条培育造就高校青年科技人才,打造国家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后备队伍,建立高校科技人才库,推荐、表彰奖励优秀高校科技工作者,促进高校人才培养。
第八条组织开展跨院系、跨学科、跨领域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和学科交叉融合。
第九条依托高校科技教育资源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提高高校师生及社会公众科学素质。
第十条积极参与高校智库建设,组织专家学者参与社会服务,承接科技咨询、成果评价等工作。
第十一条健全科研诚信制度规范,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优化学术环境,培育科学文化,引导广大高校科技工作者遵守学术规范,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强化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产学研用结合,指导师生科技实践和创新创业活动,鼓励引导师生崇尚科学,不断增强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十三条加强与国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促进高校科技和教育国际交流合作。
第十四条联系服务挂靠在高校的学会办事机构,引导支持高校科技工作者加入各级学会。
第十五条结合高校实际,开展符合高校科协宗旨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成立
第十六条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高校,拥有一定数量科技工作者,能独立开展工作和活动,经高校党委同意,可申请成立科协组织。
第十七条高校申请成立科协组织由高校党的隶属关系所在地科学技术协会审批。
第十八条高校申请成立科协组织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成立科协组织的报告;
二、高校基本情况说明;
三、高校科协章程(草案);
四、高校科协成立大会筹备情况说明;
五、高校科协领导机构设置情况说明;
六、高校科协办事机构设置、工作人员、工作场所、经费来源等情况说明;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符合条件的高校科协,经批准可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地方科学技术协会作为团体会员。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二十条高校科协会员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高校科协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一条高校科协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召开一次,由高校科协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二条高校科协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产生方案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委员会决定,报高校党委同意。
第二十三条高校科协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决定高校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高校科协章程;
三、审议和批准高校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产生高校科协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高校科协委员会委员名额及候选人产生方案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委员会决定,报高校党委同意,并征求批准其成立的科学技术协会意见。
第二十五条高校科协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高校科协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高校科协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高校科协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三、规模较大的高校科协委员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
四、制定高校科协工作计划,审议高校科协工作总结;
五、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六、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授予荣誉称号;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高校科协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候选人人选由高校党委提名,并征求批准其成立的科学技术协会意见。主席、副主席应由校级领导或具备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知名专家担任。
主席提名秘书长人选一人、副秘书长人选若干人,由高校科协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高校科协委员会委员超过一定规模的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及候选人产生方案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高校党委同意,并征求批准其成立的科学技术协会意见。
第二十九条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高校科协的工作,实施高校科协委员会确定的任务。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三十条高校科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高校科协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及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应向批准其成立的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五章办事机构
第三十二条高校科协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办公室),秘书处(办公室)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应选择热爱科协工作、熟悉国家科技政策、沟通协调能力较强的科技工作者担任,任职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高校应为高校科协秘书处(办公室)设置专职工作岗位、设立专门工作经费、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专门办公场所及相关办公设施提供便利。工作人员可在高校内外选聘,按照高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会员
第三十五条高校科协的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会员的入会、退会程序和会员的权利、义务,由高校科协章程具体规定。
第三十六条在校工作的各级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个人会员,经审核可成为高校科协的个人会员;在校工作的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教学、科研和科技管理人员及在校研究生,承认并遵守高校科协章程,经批准可成为高校科协个人会员。
第三十七条高校所属企事业单位成立的科技团体和校内成立的青年教师科协、离退休教师科协、院系科协、研究生科协、大学生科协等科技团体,经批准可成为高校科协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八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高校科协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科协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自愿加入和退出高校科协;
五、高校科协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九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高校科协章程,执行高校科协决议;
二、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会费;
三、完成高校科协委托的工作;
四、高校科协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十条高校科协应建立健全会员管理联系服务制度,大力发展个人会员。对触犯刑律、违反高校规章制度和高校科协章程的会员,经高校科协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十一条会员提出退会申请,经高校科协确认,即可退会。
第七章经费
第四十二条高校科协经费来源:
一、高校财政支持;
二、会员会费;
三、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高校科协应建立独立的财务账目,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委员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会员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高校科协根据本通则制定高校科协章程。
第四十五条在科研院所成立科协组织可参照本通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通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