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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学者基金管理办法
阅读次数:发布时间:2009-03-08

1. 为加强访问学者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引进高层次人才,促进国内外的学术交流,提高实验室的学术研究水平和教学水平,促进高水平学科建设和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的作用,结合本实验室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2. 访问学者基金用于支持实验室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实验室开展科学科研教学工作所需费用,择优支持交叉学科、新兴学科、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知名学者和专家,特别鼓励青年专家来实验室工作。
3. 实验室访问学者获准资助后,在本实验室工作的时间境外学者不少于3个月,境内非本校的学者不少于6个月,本校学者不少于9个月。
4. 访问学者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审批,日常管理工作由实验室办公室负责。
5. 访问学者经费由实验室统一管理,经费的开支范围限访问学者在实验室工作期间所需的费用,包括实验材料费、仪器使用费、国内考察及参加学术会议的旅差费、学术资料费、生活补贴等。实验室提取总经费的20%用于访问学者科研设施配套和工作条件的改善等开支。有关经费的开支由实验室主任核准在学校财务报销。
6. 访问学者完成访问计划后,需向实验室提交工作总结和研究报告:发表论文实验室为第—完成单位,并注明“材料化学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基金资助”,论文发表后,需向实验室提交论文抽印本或复印件。
7. 访问学者完成的研究论文、获奖、鉴定等成果凡署名实验室,实验室将按有关奖励条例给予奖励。
8. 访问学者在实验室期间必须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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