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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课题和客座人员管理细则
阅读次数:发布时间:2009-03-08

1.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机制,鼓励国内外相关领域优秀学者到实验室开展交流和研究工作。
2. 课题申请:
(1)申请实验室开放课题的人员应在《材料化学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研究指南》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题,认真填写《材料化学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表》,经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申请表一式二份;
(2)外单位人员可单独申请开放课题,也鼓励与本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合作研究;
(3)若已经承担的开放课题还未结题,则不受理该开放课题负责人新的申请;
(4)实验室每年受理一次开放课题申请,每年3月公布课题研究方向和项目指南。每年6-8月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申请课题,确定资助课题和资助金额。每年9月实验室发出通知,获资助的课题申请人凭通知办理有关手续。
3. 课题管理:
(1)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以1-2年为期,必须持续较长的重大课题可以分阶段申请。资助金额一次核定,分年度拨给;
(2)开放课题经费由实验室统一管理。根据财务管理规定,建立经费使用本,专款专用,由申请人掌握使用,经费使用不得违反财务制度;
(3)自带课题和经费来实验室工作的研究人员,应在来本实验室工作前将所需经费汇至实验室,建立经费使用本,由申请人掌握使用;
(4)基金的使用范围:小型专用仪器购置费、仪器设备的加工租用费,实验所需的材料费、计算费、测试费等,与课题有关的学术活动费、调研费,资料、论文的打印复制费等,来实验室的交通、住宿、生活补贴等费用,水、电消耗及业务管理费;
(5)课题完成后,结余经费的处理全部由实验室资助的课题结余经费全部归入实验室,部分由实验室资助的课题结余经费按比例由双方商定处理,自带经费的课题,结余部分由研究者所在单位处理。
4. 课题及成果管理
(1)凡由实验室资助的课题,每年度须提交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根据课题的性质不同,同时提交学术论文,研究报告或实验工作阶段小结。
(2)资助课题结束后,必须向实验室提交研究工作总结,学术论文或报告,课题工作中的原始资料,档案及目录。
(3)实验室主任须经常检查课题进展执行情况,发现未完成计划或原方案有问题时,实验室主任有权暂时终止或取消基金资助。
(4)根据国家教育部“开放实验管理办法”的规定,资助课题所取得的成果,属于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研究成果如需组织鉴定或评审时,由本实验室负责组织办理,并照双方联合申报成果或申请奖励。成果转让的获利,由双方共享,比例另行协商。申请专利发明时,按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5)由实验室资助的课题在发表论文时,研究者署名前冠“材料化学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
(6)自带课题和经费来室工作的研究成果,归研究者所在单位,但须注明该课题是在实验室进行。
5. 人员管理
开放课题获得人员来实验室应先办理入室手续,遵守实验室的管理规章制度;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可免费使用实验室计算机、网络设备和其他办公设备,积极参加试验室举行的学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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