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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信息系统登记( 登记/变更/注销 )
阅读次数:发布时间:2023-07-19

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要求,所有对公众开放访问的网站与信息系统必须依法履行备案手续。使用校内IP资源建设的网站和信息系统,应在系统接入校园网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校内信息系统登记”,应在登记信息发送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登记。此项业务的申请人必须是信息化联络员,且必须为二级单位在职教职工,本信息系统后续业务(如服务器端口开放、系统上线申请)必须由信息化联络员发起。

目前校内信息系统登记(登记/变更/注销)只提供纸质文件(见附件1:校内信息系统登记表)。

咨询电话:58139801,张老师。

备注:使用网站群系统的网站,只需提交网站上线确认单,不用再履行信息系统校内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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