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党支部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充分发挥高校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党支部是党在高校的最基层组织,是党在高校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着直接联系引导、组织团结广大师生员工,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高校基层的重要职责。
第三条高校党支部建设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强高校党建工作的总体要求,优化党支部设置,健全党支部工作机制,丰富党支部活动内容,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方法,不断推进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支部,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按照有利于开展活动、有利于党员作用发挥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设置党支部。
在职教职工党支部(以下简称“教工党支部”)一般按系部、专业、教研室、部门等教学科研管理实体设置。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以下简称“离退休党支部”)一般按照居住地就近、便于活动开展等原则灵活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工作性质相近的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大学生党支部一般按学科、专业设置或按年级、班级设置,保证党支部工作的连贯性和稳定性。班级学生正式党员在3人以上的,原则上按班级设置党支部。学生党支部较多的院(系)党委,可设立学生党总支,加强对学生党支部工作的指导。
探索党支部设在实验室、科研团队、学生社团、学生公寓等新型党支部设置方式。校外师生党员较为集中的实习实训点、海外学习进修地要建立临时党支部(党小组)。
第五条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30人,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党小组。
第六条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另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统战委员等。
支部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院(系)党委(党总支)批准。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3年。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选派党支部负责人。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须报院(系)党委(党总支)批准,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党支部书记应由党性强、作风正、业务好、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正式党员担任。教工党支部书记应由具有3年以上党龄的教学、科研和管理骨干担任,一般应兼任所在单位(部门)行政负责人。学生党支部书记可以由专兼职辅导员、党员领导干部或教师担任;也可以由党性修养好、综合素质强的学生党员担任,但应指定教工党员负责指导。离退休党支部书记根据离退休党员实际情况选举产生。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教工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积极进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2.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支部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
3.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自觉参加所在党支部和党小组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4.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在青年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等优秀教职工中发展党员工作。
5.向党员布置开展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配合上级党组织做好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工作。关心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
6.做好党费管理工作,定期公布收缴及使用情况。
第九条大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落实大学生党员素质工程有关要求,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核心。
2.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3.组织学生党员参与学生事务管理,努力维护高校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组织、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4.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5.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
6.做好党费管理工作,定期公布收缴及使用情况。
第十条离退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组织离退休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解和认识。
2.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实践活动和文体活动,使离退休党员不断增强组织观念,加强党性锻炼,保持并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永葆共产党员本色。
3.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关心培养离退休干部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对符合党员条件,达到党员标准的,要及时吸纳。
4.及时掌握离退休党员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定期了解、听取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离退休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党委和有关部门落实好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5.支持离退休党员自愿量力地发挥作用,尤其是在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创建文明社区、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作贡献。
6.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工作,定期公布收缴及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
1.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党支部大会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并执行党支部工作制度和计划,检查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按时向支委会、支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2.抓好支部委员会的学习,按时召开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加强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3.团结带领所在单位(班级)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支委会的意见,对本单位(班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
4.做好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带头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时了解、反映师生员工思想、学习情况,维护师生的正当权益,帮助师生解决实际困难。
5.同工会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制度。健全党员发展工作制度。制定和落实发展党员计划,坚持发展党员标准,严格程序,坚持“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确保发展党员质量。积极吸收符合党员条件的青年教师、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优秀学生入党。坚持“三会一课”制度,严格组织生活,积极教育引导党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健全学习及实践活动制度。制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计划,围绕提高党员素质和党性修养,坚持“三亮三比三评”,完善党员承诺践诺、党员示范岗、党员示范区、党员志愿服务等制度,紧密结合中心工作开展学习及实践活动,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支部。健全党费管理制度,党费收缴使用情况及时公开。
第十三条党内民主建设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重要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健全党支部工作情况通报、重大事项征求意见建议、有关事项公开公示等制度,认真听取党员对党支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党员参与和监督党支部和本单位的重要工作。健全党性分析评议制度,党支部班子成员定期与党员谈心谈话,对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以及群众有意见的党员,及时进行提醒和严格要求。
第十四条党内激励关怀和联系服务群众制度。建立健全党内表彰、结对帮扶制度,工作上激励、生活上关心,加强对党员的关怀帮扶。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学生党员联系学生骨干制度,拓宽党员联系服务群众的渠道。了解和反映师生的思想情绪和实际困难,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主动做好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党支部建设工作机制。学校党委要定期了解和研究党支部工作,针对学校中心任务提出阶段性指导意见。高校二级党委(党总支)对党支部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党委(总支)书记是本单位党支部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校、院(系)党员领导干部要联系党支部。
第十六条考评机制。坚持党支部自查与上级党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党支部晋位升级长效机制。高校二级党委(党总支)具体指导党支部制订工作目标,并负责做好所属党支部的年度工作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所在单位综合考评。表彰先进党支部,总结推广先进党支部经验做法,限期整改后进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每年底要在党支部大会上进行述职,通过自评、党员评议、上级党组织认定等形式确定党支部书记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干部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保障机制。学校党委应将党费收入适度下拨给各院(系)级党组织。高校党委应设立专项经费,按照教职工党员年人均不少于200元、学生党员年人均不少于50元的标准核定党支部工作经费,并逐年有所提高。加强党员活动室、实践基地、党建网站等党支部活动阵地建设。加强党支部书记培训,提高其思想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能力。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党支部书记有关待遇政策,并将党支部书记工作经历作为重要的基层工作经历。发挥高校学科和人才优势,积极开展党支部工作研究,为加强高校党支部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机制。按照党建工作责任制有关要求,省委教育工委加强对高校党委抓党支部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委教育工委负责解释。各高校党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校党支部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