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工作的通知
根据省教育厅统一安排和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实际情况,我校毕业研究生的派遣工作定于7月5日。为使派遣工作顺利进行,先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派遣工作其接受就业协议书的截至期为6月10日。在此日之前务必完善以下手续:
1、凡在江苏地区的高等院校、省属科研院所、事业单位就业者,请督促就业单位的主管人员及时到省教育厅办理备案手续,并将盖好公章的备案表交给我部。否则将不能按期派遣。
2、凡在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三资企业就业者,必须办理好人事档案代理托管手续,并将接受函交给我部。否则将不能按期派遣。
3、凡在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福建省就业者,必须办理好该地区的接受函并交给我部,否则将不能按期派遣。
4、凡自主创业、自由职业者,必须在离校前填写相关表格,做好备案工作。
5、凡升学、留学者,必须上交其录取通知书或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做好备案工作。
6、凡应届毕业生在去年年底前,未列入2005年毕业生名册的,请相关学院(特别是信息学院、自动化学院、经管学院)务必派专人,于5月26日前到我部补办相关手续。
二、凡已毕业但未落实就业单位者,原则上将在毕业生离校后一周内,将其户籍和档案打回原籍。特殊原因者须打报告,经批准后再作统一安排。
三、凡不能按期毕业者,均须在7月4日前说明原因,登记相应表格。
四、所有毕业研究生必须在7月4日前,办理完离校手续,退出宿舍。原则上逾期者从7月5日起计算,每超一天交款20元。
五、已签就业协议、完成论文答辩手续、办理完离校手续者,7月5日起可领取派遣证,前往报到,七月1日起停发普通奖学金。逾期者按第4条处理。
六、未签就业协议,但完成论文答辩的,必须先办离校手续、退出宿舍同时领取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待找到就业单位,再来办理就业协议。七月1日起停发普通奖学金。逾期者不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并按第4条处理。
七、特殊原因推迟论文答辩的,需所在学院写报告,说明原因和逾期时间,报研究生部审批。经批准按新生住宿标准收费(如果宿舍数量不够。将按学院分配名额)。未经批准者按第4条处理。
八、凡推迟毕业者,一律从七月1日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九、全校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日定于7月5日,届时发放就业报道证和毕业证书。
时间:7月5日上午8:30――11:30分
地点:虹桥校区第四阶梯教室
请毕业研究生准时前往。
研究生部
2005.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