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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苏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指南发布

  • 发布时间:201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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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政策

1.给予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工作补贴政策,当前补贴水平不低于月人均200元,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

2.扶贫支持。高校毕业生到贫困村创业并带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可按规定申报扶贫项目支持、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等扶贫开发政策。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培训、继续教育、项目申报、成果审定等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3.学费补偿。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苏北指定的县以下(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4.考研加分。各基层就业项目(主要包括:“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选派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计划”)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

5.工资提档。对到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或艰苦边远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高定一档,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档,在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三档;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的薪级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高定一级,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级,在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三级。

6.优先招聘。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特殊职位外,一律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录。市地级以上机关新录用高校毕业生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可安排到县乡机关锻炼1年。省、市级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应拿出一定数量岗位公开招聘有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人员。

7.工龄延续。高校毕业生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时,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

二、小微企业吸纳的就业政策

1.信贷支持。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并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贴息。

2.社保补贴。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指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3.培训支持。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最高不超过500元,给予企业定额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央财政给予企业不超过每人4500元的培训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通过服务外包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培训支持。

4.同等待遇。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5.免费代理。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取消用人审批和落户限制。对年度接收高校毕业生3人以上的各类企业,允许其在所在地设立集体户口。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服务,免收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等费用。

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

为鼓励和支持青年大学生创业,近年来我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将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逐步拓展到在校大学生,初步形成覆盖校园内外、贯穿创业全过程的政策“组合拳”。

1.创业前重在“帮”。对具有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前2年的在校大学生,参加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对象和标准由市县确定。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接受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公共创业服务。

2.创业初重在“扶”。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或在校生在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实施的创业项目,可以参加省和地方每年举办的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遴选,经自主申报、县区初审、市级复核、省级评审入选为江苏省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的,省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有条件的地方配套给予奖励;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可在创业地申请最长3年、最高不低于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还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其中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归国学生)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在校大学生可给予50%贴息。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3.创业中重在“补”。首次成功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含在校生),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正常申报纳税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带动就业人数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利用自有住房创业且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可给予用水、用电、宽带接入等创业基本运营经费补贴。租用合法经营场地创业的,可享受最长3年的租金补贴。对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的创业者,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不含领取失业保险费金时间)以上的,可按照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从就业资金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4.创业后重在“减”。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3万元以内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收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高校毕业生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其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税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

1.相关概念:就业见习是指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本人意愿,组织其到经政府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进行见习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的一项就业促进措施。

2.参加对象。毕业后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毕业时间不足3个月(见习期为6个月的可向前延伸到离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且毕业后2年内未就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参加为期3-6个月就业见习。

经各级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高校毕业生、人社部门认定的城市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或其他特殊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见习。

3.享受政策。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为见习人员每月提供不低于上年见习基地所在地区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的生活补助;由县级以上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部门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业见习活动结束后,由见习单位对高校毕业生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见习证明,作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选用见习高校毕业生的依据之一。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见习单位,按每留用1人补贴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见习补贴。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政策

我省一直把促进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就业援助工作的重中之重,将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采取多种形式,实施重点帮扶。

1.享受求职创业补贴。对毕业年度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15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符合申请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向所就读的高校提出申请。

2.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低于其实际缴费的1/2、不超过2/3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3.免费享受相关服务。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政策。

六、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政策

1.享受政策。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毕业学年内参加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或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毕业后按规定进行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也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2.补贴标准。高校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3.申请材料。职业培训补贴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材料应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七、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政策

1.实习权益。高校毕业生在用人单位实习,享有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企业不得安排总时间超过12个月的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每日超过8小时、每周超过40小时;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直接向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实习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学校不得克扣或者拖欠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

2.就业公平。高校毕业生应当依法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高校毕业生从事劳务派遣工作应当享受同工同酬权利。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信息要在政府主办的就业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以及对拟聘人员公示期不少于7天。

3.相关规定。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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