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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工校人[2010]60号
关于选派教师出国研修和
教师职务评聘相关政策调整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教师队伍的国际交流范围、层次和力度,提升我校教师的学术水平和整体素质,推进师资队伍国际化教育进程,学校鼓励教师通过申请国家留学基金、省政府留学奖学金、校“资助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以及高层次管理人员出国研修”项目、自筹经费等方式,赴国(境)外进修学习。现就选派教师出国研修和教师职务评聘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1、学校鼓励支持教师积极申报国家留学基金、省政府留学奖学金。教师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赴国外进修学习的,学校配套资助3万元;获省政府留学奖学金资助赴国外进修学习的,学校配套资助2万元。于教师出国前和归国后分两次各50%资助。
2、学校“资助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以及高层次管理人员出国研修”项目的资助标准,参照国家、省公派资助标准,由现在的3万元提高到5万元。
3、各类公派出国进修半年及以上的教师,在国外学习、工作的规定期限内(不含延期,延期期间工资、津贴按学校文件执行,停薪不补),基本工资部分照发,另发放出国进修生活补贴,标准为1500元/月。
4、对得到国外合作机构全额资助进修学习的教师,根据学校工作的需要可纳入单位公派的范畴,但学校不再另行资助经费和发放生活补贴。按期回国后享受公派出国留学回国人员待遇。
5、学校鼓励教师参加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全国外语水平考试,考试通过者,当年的培训费和考试费学校资助70%。
6、自2012年起,45周岁以下教师评聘高级职务,应通过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全国外语水平考试(符合公派留学外语免试条件者除外)。
7、自2012年起,在国(境)外进修学习的经历将作为教师评聘高级职务的重要依据:
(1)教师评聘副高级职务,具有半年及以上国(境)外进修学习经历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2)50周岁以下的教师评聘正高级职务,应有半年及以上国(境)外进修学习经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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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