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雇员制具有灵活性、辅助性和临时性的特点,与传统公务员制度相比较,更能体现政府灵活的用人机制。但是,由于缺乏上位法的支撑,政府雇员制现在完全是地方政府制度创新的结果,管理制度差异较大。因此,国家有必要依法建立健全政府雇员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早制定《政府雇员法》。”全国人大代表张红在本次两会期间提出了这样的建议。
缘何要制定《政府雇员法》
当记者问起什么要制定《政府雇员法》时,张红代表说,制定这部法律是为满足我国政府雇员制度发展的现实需要。首先,政府雇员制是政府人事体制改革的新趋势。政府人事体制改革将围绕如何在节省行政成本的前提下,精简政府机构和人员,以实现政府管理成本和收益的最优化,这是建立健全政府雇员制的主要原因。其次,政府雇员制是公务员制度的有益补充,但并非要取代公务员制度。依法建立政府雇员制能弥补现行公务员制度本身的缺陷。第三,政府雇员制有利于减少人事管理中的腐败行为。通过雇用合同,政府与雇员之间建立起一种新型的劳动关系,有利于政府人事制度改革朝着职业化方向发展。
制定《政府雇员法》的法律依据
张红代表认为,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政府雇员制有助于精简公务员规模,淡化“官本位思想”。我国《公务员法》第95条之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从节约公共财政支出的角度,对非涉及国家秘密的辅助性职位可由雇员担任。
九条建议力促《政府雇员法》
为加快《政府雇员法》的立法步伐,张红代表提出了九条具体建议:一是,统一政府雇员的法律称谓,将“机关雇员”、“地方首席科技顾问”等非法律称谓统称为“政府雇员”;二是,确立政府雇员法的立法目的,为适应政府公共职能的不断转变,为行政首长灵活短期雇用辅助人员或专业性人员处理临时性事务。三是,明确政府雇员权限,政府雇员不具备公务员身份,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四是,确立政府雇员的适用范围,建议将政府雇员适用职位限定为辅助性职位;五是,明确政府雇员的适用情形,建议对我国行政机关辅助性职位进行分类,详细列明可以、应当和禁止雇用政府雇员的情形;六是,政府雇员编制和经费控制,建议政府雇员数量以公务员缺编数为限;七是,政府雇员薪酬水平的确定,相关的薪酬机制应体现灵活性和市场化特征;八是,政府雇员解聘续聘规定,建议明确雇用合同的最长期限,无任何续聘保证;九是,政府雇员的法律适用,建议将《政府雇员法》与《劳动法》视为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