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江苏省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
动态调整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做好江苏省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意见》(学位〔2014〕1号)、《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学位〔2014〕2号),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是指全省范围内或某一学位授予单位内,在保持已有学位授权点总数不增加的情况下,对学位授权学科和学位授权类别进行的相应调整。
本办法所指的动态调整仅限于同一学位授予单位范围内的自主调整,适用于省内部属和省属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校和科研机构(含省委党校)。
第三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要坚持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主线,以稳定规模、优化结构为原则,推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不断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学位授权点可以有如下两种方式:
1.撤一增一。学位授予单位每主动撤销一个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点,可以等额自主增列一个其他学位授权点。增列数量不得超过主动撤销数量。
(1)每撤销一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撤销未获得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的某一级学科下所有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可增列一个其他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每撤销一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撤销未获得硕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的某一级学科下所有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可增列一个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3)每撤销一个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可增列一个其他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4)每撤销一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可增列一个其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先撤后增。学位授予单位主动撤销某一学位授权点后,暂不拟同时增列另一学位授权点的,可延至今后自主调整中增列。延续时间自本单位自主撤销当年起三年内有效。
第五条鼓励学位授予单位撤销需求不足、水平不高、达不到合格评估标准的授权点;支持增列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色鲜明、发展潜能明显、有利于优化结构的学位授权点。
第六条拟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必须达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申报授权点最低要求并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各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更高的要求或条件。
第七条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订自主调整方案及实施办法;
2.公示。对当年拟主动撤销和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在本单位公示7天并及时处理异议;
3.专家评审。聘请不少于5名同行专家(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1/3)组成专家组,对拟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会议评审。专家组通过的同意票数不少于专家总数2/3;
4.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授权点的规定要求和条件,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对拟主动撤销和拟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审议,并通过投票表决决定是否同意调整。
第八条省学位办一般每年10月中旬受理学位授予单位申报动态调整材料。
第九条省学位办对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报省学位委员会和省教育厅审定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按本办法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在批准授权三年后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要求进行复核。复核未通过的,进行为期一年的整改,一年后复核仍未通过的,撤销学位授权点,并不得再按本办法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第十一条按本办法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即停止招生,已招收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不得在五年内再次依据本办法增列为学位授权点。
第十三条各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江苏省学位授予单位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
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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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