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利18彩票 社会服务收入分配暂行规定
南工财(2002)22号
为了适应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妥善处理学校、部门、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开拓创收渠道,增强学校的综合财力,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教学服务
1、研究生及本科生教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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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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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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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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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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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酬及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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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进修、委培、预科班培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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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1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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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筹经费研究生培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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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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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在职申请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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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1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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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硕士培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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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
|
10
|
20
|
10
|
10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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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
|
|
20
|
1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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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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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科生试读、重辅修、补考、旁听培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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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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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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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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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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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部门、学院经费原则上按40%用于酬金、60%用于部门事业基金(发展),课酬及消耗结余部分可转为部门事业发展基金。工程硕士论文阶段可在消耗费中提取一部分经费作为导师业务费,具体标准参照计划研究生业务费标准执行。
凡从事工程硕士培养,本专科生试读、重辅修、补考、旁听等工作并领取课酬的则不计教学工作量。
2、成人学历教育服务(夜大、函授、脱产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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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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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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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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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课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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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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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10
|
25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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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办学
|
25
|
10
|
35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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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办学点学校收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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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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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教院经费中原则上40%用于酬金、60%用于事业基金(发展),消耗费不够可在部门事业基金和酬金中调剂。
校外办学点收入及费用按有关协议(合同)执行,学校收入部分按上述办法分配。
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人员校内津贴按人事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继教院酬金计入两院人员校内津贴总额。
3、非学历教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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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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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室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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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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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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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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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班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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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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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课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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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班单位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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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办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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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
|
20
|
6
|
5
|
15
|
25
|
22
|
校外办班
|
|
|
20
|
6
|
5
|
15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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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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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联合办班
|
|
|
15
|
6
|
5
|
19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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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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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班单位基金中原则上40%用于酬金、60%用于事业基金(发展),消耗费不够可在部门事业基金和酬金中调剂。
税金部分为预留,实际结算若有结余转各办班单位发展基金。
4、留学生教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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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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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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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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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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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课酬及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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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留学生办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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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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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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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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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基金中原则上40%用于酬金、60%用于事业基金(发展),消耗费不够在部门事业基金中调剂。税金部分为预留,实际结算若有结余转各办班单位发展基金。
二、科研及科技服务
有关科研及科技服务收入分配按南工科(2002)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一般对外服务及其他(%)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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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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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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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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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部门事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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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部门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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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及消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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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测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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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
|
6
|
8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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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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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复制、晒图、传真、资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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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2
|
6
|
8
|
20
|
34
|
计算机、网络设施对外服务
|
30
|
2
|
6
|
12
|
30
|
20
|
仪器设备维修收入
|
30
|
2
|
6
|
8
|
20
|
34
|
代开教学试验、代培试验人员
|
10
|
5
|
6
|
5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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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学报版面费
|
30
|
|
6
|
5
|
30
|
35
|
游泳池对外开放
|
10
|
2
|
6
|
5
|
40
|
37
|
场馆、教室出租,放映、舞会收入
|
30
|
2
|
6
|
10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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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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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证、治安管理收入
|
30
|
|
|
5
|
30
|
35
|
补办学生成绩单收入
|
50
|
|
|
10
|
40
|
|
电子邮件、网络服务、网络工程收入
|
20
|
2
|
6
|
8
|
20
|
44
|
医院医疗服务收入
|
20
|
|
|
|
20
|
60
|
人事处违约金
|
90
|
|
|
10
|
|
|
图书赔偿
|
90
|
|
|
5
|
5
|
|
图板、丁字尺、家具、仪器设备等损坏赔偿
|
90
|
|
|
5
|
5
|
|
设备、家具等报废残值收入
|
92
|
|
|
5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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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保管和利用
|
40
|
|
|
5
|
20
|
35
|
办理出国手续收入
|
30
|
|
|
5
|
5
|
60
|
药品、教材、图书资料、设备等让利、折扣部分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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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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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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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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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中管理费由资产与实验管理处掌握,主要用于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学院、部门事业基金主要用于教学、科研和部门业务的需要。税金部分为预留,实际结算若有结余转各项目成本或单位发展基金。实际运作中若成本消耗费不够可用基金部分和劳务酬金弥补,若有结余可转入学院、部门发展基金。捐赠收入全部归学校,专款专用,为鼓励部门和个人组织社会捐赠的积极性,对组织捐赠的单位和个人按捐赠额扣除捐赠费用后的净额进行奖励,其中5%为部门、单位发展基金,3%为部门、单位的个人奖励。有关募集资金及争取减免费用的奖励,参照捐赠收入奖励标准执行。部门人均校内津贴和劳务酬金之和一般不超过机关校内津贴人均数的1.5倍,超过部分转入部门发展基金。
前述所列情况以外的未尽事项,在相关收入已落实后,根据具体情况,由归口部门提出申请报告,计财处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执行。
四、校办企业及后勤服务
校办企业应加强财务管理,进行全成本核算,未改制的各类企业、公司应按费、税、利分流原则上缴学校。
1、工资、津贴、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子女统筹医疗费、保险、公费医疗超支款等人员费用由企业按月列入成本支出,并及时返还学校;考虑结算方便应发工资部分每月10日前交计财处,其他费用年末一次结算,公费医疗超支款按当年学校实际人均超支额计算。
2、根据学校有关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占用学校房屋、配套设施等应向学校缴纳资源占用费,按月在成本中列支,具体占用费标准另行制定。上缴费用涉及的人员编制和房产面积以人事处和资产实验室管理处提供的书面资料为准。
3、经税务机关批准,企业免缴的所得税全额上缴学校以弥补教育事业费不足。企业的减免税款在冲减应缴学校的利润后,其剩余部分视同学校返还,企业作为“资本公积-国家扶持资金”,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
4、企业在缴足学校各项费用后,应按规定向学校上缴利润。上缴利润由校产业处统一收取后上缴学校,产业处有关业务费用另定。校产业处负责监督企业的资产运营状况,下达上缴利润指标,并催缴应上缴的各种款项。
后勤集团有关上缴款项应根据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方案另行规定。
五、房产服务
1、学校各校区内的房屋及建筑物,无论是学校出资、部门出资,还是以其他形式出资建造的,其产权均属学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擅自占用或转让,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校房地产资源进行统一管理。
2、所有沿街用房以及其他非教学、科研、行政用房均实行有偿使用,房租价格按用房性质并比照南京市同类地段经营性用房当年出租价格确定,房租收入全额上缴学校。目前单位、部门已占用或对外经营的学校房产须根据《新利18彩票 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3、校办产业、后勤集团及其所属企业和单位的自用房向校内外单位或个人出租,应事先征得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所得租金收入比照南京市同类地段经营性用房租金价格上缴学校。
六、有关财经纪律
1、凡属学校教学、科研、对外服务、课外对学生服务等一切收入,都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不得隐瞒、截留、转移或私分各项收入。否则,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各收费单位必须按《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南工财(2002)13号】的要求办理收费手续,不得擅自立项及确定收费标准,不得使用非正规收据;涉及有关学生的服务收费均通过“校园一卡通”系统收费或在计财处领用学校统一定制的定额票据进行收费;科研服务必须签定相应合同,其收费标准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3、利用学校条件设施开展对外服务的外汇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学校,由计财处统一结汇,不得逃汇、套汇。
4、全校二级财务(产业、后勤研究所等)均应接受学校审计处的审计以及计财处的业务指导和财务监督,按规定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各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必须对会计事项和帐目、报表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做假帐、编制虚假报表,否则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不予年检,触犯法律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5、各单位、企业应返还的工资等有关费用及上缴指标必须按规定及时缴入校财务,任何单位不得拖欠,对无故不缴的单位,学校不予代发工资,次年不予办理工商年检手续。对确有实际困难需缓缴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及计财处审查,报校长批准,其他任何人无权做出缓缴或减免的决定。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校长授权计财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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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二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