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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利18彩票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阅读次数:发布时间:2011-06-01

新利18彩票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南工财〔2002〕5号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财务管理改革,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办学积极性,推进学校改革和事业发展,确保学校工作重心转移,使我校逐步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建立起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需要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江苏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成立校长为组长的财经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的财经工作。明确一名副校长协助校长处理学校日常的财务工作。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是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在校长和协管财务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

学校后勤和产业集团公司因工作需要,可设置财务机构,均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负责统一管理本部门业务范围(由学校界定)内的财务工作,但对重要的经济活动如对外投资、向银行贷款、收费立项和标准审定等都必须报学校批准后执行。二级财务机构的财会业务接受计财处的统一领导,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计财处的检查和监督。其中独立法人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本单位经济和民事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单位需设置财务机构时,要经人事处、计财处同意并配备相应的专职财会人员,其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必须征得计财处、人事处的同意,各单位不得任意调动和撤换。人事处要会同计财处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会计委派制。

二、经济责任制

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各级经济责任制,是提高管理水平和避免财经工作失误的必然要求和有效途径。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的核心是将权利和责任相结合,使学校各级财经工作机构及各学院、各职能部门在经济工作中既按规定行使权利,又必须按规定履行职责。

(一)校计划财务处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和各项财经法规.并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订和完善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2.负责学校会计核算工作。办理学校一级核算单位一切经济活动的会计事项,为校领导和各学院、各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地提供会计信息。

3.开源节流,积极探索,推行全额成本核算,划小核算单位,为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努力筹措资金。

4.负责编制学校年度综合财务收支预算及年度决算。

5.参与学校有关财务方面的经济活动.凡需要由校财务安排经费支出的重大开支,校内有关部门代表学校签署的涉及学校经济活动方面的协议、合同和其他文件,均须征求学校计财处的意见并送计财处备案。

6.负责监督、检查、指导二级财务机构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接受和审核校内二级财务机构及有关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报表。

7.负责学校的国有资产牵头管理。财务部门以价值管理为主,后勤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图书馆、产业处等归口部门以实物管理为主,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国有资产。

8.负责全校财会人员业务培训、业务考核和《会计证》管理,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做好校内有关部门会计机构和会计岗位设置、财会人员任免及会计代理等工作。

9.向协管财务的副校长、校长、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汇报学校财务状况及财经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二)学院及学校职能部门

1、学校财务工作在“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体制下实行“资金集中,财权适当分散”的管理模式。各学院、各部门不得自行在银行开设帐户,所有经济业务都必须纳入计财处统一核算。

2.各学院和校有关部门对学校分配的各项经费以及按学校规定划归本单位使用的来自教学、科研、对外服务等各项收入,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上,享有一定的自主权。

3.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各学院、各部门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财务工作,明确其审批权限和管理职责,并报计财处备案。

4.各学院、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私设“小金库”、搞“帐外帐”或资金“体外循环”。一经发现,除没收全部资金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二级财务部门

1.经学校批准的二级财务机构,由计财处审核报协管财务副校长批准,可单独开设银行帐户,单独核算。

2.办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一切经济活动的会计事项,按学校管理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3.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和学校制定的统一的财务制度。

4.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业务接受计财处的业务领导和监督,同时定期、准确、及时地向计财处、审计处等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5.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

6.每季度后十个工作日内向计财处汇报本单位财务状况及投资、贷款、收费等重要事项。

7.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单位,学校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的责任,对不具备“二级财务”条件的单位,将其财会业务收归学校计财处核算和管理。

三、学校预算管理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按照国家有关“收支两条线管理”等规定,各单位和各部门预算内外的一切收支,包括自筹基建等均纳入学校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实行计划管理。

(一)预算编制原则

1、预算安排要贯彻执行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年度预算安排精神,把学校一切财务收支全部纳入预算计划,综合预算内外财力,统一安排预算支出。

2.预算安排要统筹兼顾,确保学科建设和教学中心地位,努力改善办学条件。要加强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基础设施建设。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搞赤字预算。

3.在经费投入上,要坚持保证重点,压缩一般,一保必办,二促达标,三创特色,不断优化支出结构,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4.支出预算必须坚持勤俭节约的方针。全校教职工都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从紧安排各项行政性支出。

5.学校年度预算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学校预算一经学校校长办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上级批准后,就必须维护其严肃性,并在执行中严格管理和加强监督。

(二)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1、学校提出预算建议数。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在协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领导下,由计财处具体负责测算和编制。在调查研究和认真分析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掌握各类基本数字,了解本年度各项事业计划及经费需求,编制各项资金收支计划,然后汇总编制学校预算草案。预算草案提交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并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上报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财政厅。

2.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预算控制数。省财政厅审核教育厅报送的学校预算建议数,根据下年度财政可供资金下达预算控制数,并核定财政补助指标。

3.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正式预算。学校要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共同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及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任务,按第1项的有关程序编制正式预算方案,上报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4.省教育厅、财政厅正式批复预算。省财政厅审核省教育厅报送的正式预算,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共同予以批复下达。

(三)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1、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复下达的学校年度预算,就对学校经济活动具有约束力,必须严格执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超越权限随便作出减收增支的决定。

2.积极组织收入。列入年度预算的各项事业收入,要按职责范围,由学校对有关部门下达收入计划任务书并抄送各分管校领导。各分管校领导应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组织收入,并按期、足额完成上缴学校的任务,以确保预算计划的实施。

3.合理安排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学校预算经批准后,校有关职能部门应于十个工作日内将经费指标进行分解,经校长批准后,抄送校计财处,由校计财处统一下达计划指标到各基层用款单位,不准层层扣留。各单位必须根据校计财处下达的有关经费指标周密计划,妥善安排,分别轻重缓急,量力而行,确保各项教学、科研、管理任务的完成。各单位在不突破经费指标并征得计财处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在相关经费不同项目之间进行合理调整。但对专用拨款必须保证专款专用。

4.凡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支出项目,计财处拒绝付款或核拨经费。如发生计划外开支项目或计划内项目发生变动时,分管校领导一般应在自己分管经费中解决。特殊情况下可由分管校领导提出详细报告并签署初审意见送校长办公室,由校长批准后可在校长机动经费中安排。

5.为了维护学校预算的严肃性和有效性,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和任务有较大调整,则在每年第四季度,学校根据当年资金来源实际收支情况 ,对当年预算作一次局部调整,调整方案按年度预算方案的批准程序办理。

四、收入管理

1、收入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生产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人、上级补助收入、学校教育事业性收入、科研事业收入、非独立核算单位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2.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努力完成学校各项预算收入任务;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省财政厅、教育厅、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有江苏省财政厅监制的“行政事业收费收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由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培植财源,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积极合理组织收入。

3.各单位不得截留应上交学校的各项事业收入。

五、支出管理

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生产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学校支出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非独立核算单位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等。教育事业支出包括用于本校在职教师、科研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职工的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等人员经费,离休费、退休费、公费医疗、学生助学金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日常公用支出。

1、加强各类支出的预算管理和控制

学校预算是学校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学校年度事业支出预算实际上是学校对有限资源的分配,是控制支出的依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正式批复的学校预算,对学校经济活动具有约束力,学校各级财务部门、各学院及学校职能部门均应严格执行,根据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支出额度安排各项开支,除非取得有关批准手续,任何部门或单位都不能发生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开支项目。

2. 建立和完善校内有关审批制度

学校各项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学院及学校职能部门应由一名负责人分管本部门的经费审批工作(学校各级领导的经费审批权限另定),经费支出审批人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3. 加强日常公用经费的管理,合理使用资金

各级财务部门、各学院及学校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和学校制定的统一的财务制度,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列支有关费用,在实际办理各项支出过程中,各学院及学校职能部门均应注意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坚决反对铺张浪费,花钱大手大脚的做法。各级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各项支出的审核,根据真实有效的凭据,按实际支出数办理报销手续,不得以预算数或计划数列报事业支出。

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各部门要优化支出结构,对在事业支出中列支的办公费、差旅费、尤其是特支费、招待费须实行事先审批(校级领导审批)和计划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切实控制“车、会、话、费”等行政性支出,逐步加大经费支出中用于教学、科研等业务支出所占的比重。

4.加强专项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房屋建筑物维修、学科建设、人才建设、校级科研、基本建设等重大项目的经费。专项经费根据学校长远建设需要和总体财力实际承受能力,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下达或由学校从总预算经费中切块安排。专项经费应由使用单位申报计划,职能部门在切块经费中统筹安排,并由校财经领导小组研究讨论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专项经费按照“专款专用、效率优先”的原则,按项目实行目标管理,跟踪检查用款进度和计划执行情况,年终由管理和使用单位书面汇报使用效果及其产生的效益,进行效益评估和考核。对特定专项如大型设备和5000元以上维修、装璜、绿化项目等专项经费,必须实行审计审签制度。

5.强化对外投资管理,保障学校合法权益

学校的各项对外投资,必须组织反复、缜密的论证,经过一定的批准程序,及时入帐、确保安全和有效,坚决杜绝无效益投资。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一律不得对外投资。以学校名义对外投资统一由计划财务处办理。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对外投资除事前须经过充分论证,还应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必要时提交校长或分管副校长批准。

学校对外投资时,必须取得被投资单位合法的有效凭证,在律师介入下,签定合法、有效的合同或协议,保障学校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以实物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在学校投资企业中工作的各级负责人应保证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蚀。

六、基本建设经费管理

基建财务由校计财处统一核算与管理。为了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就基建项目的落实、预算计划的安排、预算拨款、单项工程竣工决算、交付使用财产、年度财务决算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1、计财处参与学校基建项目计划的研究和制订工作,基建项目立项必须组织反复、缜密的论证,由学校建设委员会确定,并经上级批准后实施。基建项目应保证经费来源可靠、工程质量优良。计财处负责向省教育厅领拨经费或者学校自行筹措经费。对基建财务拨款实行按项目计划和经费渠道分类管理的办法。项目之间不得相互挤占,不得挪作它用。

(1)省统筹基建项目,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建设项目计划和批准的基建投资,按项目拨款和管理,在基建经费列报,专款专用。

(2)学校自筹基建项目,必须在保证事业经费正常开支的前提下根据资金可能安排。学校按规定建立自筹基建资金来源审查报批制度,学校当年安排的自筹基建投资,其经费预算须经省教育厅审查批准后,方可予以立项。计财处根据省教育厅批准的当年自筹经费计划筹措经费,按项目按进度落实拨款,在当年学校综合财务预算中列报。

2、日常基建项目的开支如拨付材料款、对施工单位拨付工程进度款等均由基建处按照施工合同、工程进度等实际情况拨付。按照审计规定,项目竣工前,只能拨付项目预算(工程造价)的80%,其余部分待竣工决算审计后,按规定结算。

3、工程项目竣工后,基建处应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经审计后应及时办理财产交接手续,送资产管理部门和计财处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并作为学校固定资产入账的依据。年度终了,基建财务应根据基建财务决算的要求,编制基建财务决算报表,按规定送计财处审核,并经校审计处审签,报校领导批准后上报省教育厅。

七、固定资产管理

1、学校的房屋、土地、设备、家具、图书、教材资金等国有资产,主要用于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服务。学校的国有资产由计财处(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牵头管理。财务部门以价值管理为主,并设置总帐和分类明细帐进行核算;固定资产和存货等实物,分别由后勤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产业处、图书馆、教务处等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有数量有金额的明细分类核算,定期与校计财处总帐进行核对,每年底进行盘点做到帐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学校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捐赠、变卖、报废等必须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学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变卖等收入,除必要的开支外,一律上缴校计财处作为学校事业收入统一管理。凡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校领导同意擅自将学校的房屋、资产等出租、出借、捐赠、变卖、报废的,学校将依法收回学校资产,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各学院及职能部门一律不准用事业经费、学校固定资产作为开办企业的注册和投资资本金,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利用学校闲置的固定资产向企业投资的,必须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经校领导审批,并按规定程序报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准后办理。

4.凡利用学校房屋、仪器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学校规定上交房屋租金、管理费和仪器设备折旧费、使用费。

5.固定资产购置除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外, 批量购置固定资产需采用招标方式进行。

八、附则

本暂行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由校计财处负责解释。



发布者:计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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