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利18彩票 水电管理试行办法
南工校后[2003]10号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水电管理工作,推进我校水电管理社会化改革,规范管理和服务行为,保障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做好计划用能、安全用能、节约用能工作,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及能源管理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校水电管理工作由校后勤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设水电管理改革工作小组,研究制定水电管理办法和改革措施,督促检查有关水电管理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后勤管理处为全校统一管理水电的职能部门。后勤服务集团按协议具体负责新模范马路校区水电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各校区后勤办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水电日常运行管理工作。校内机关各部、处和学校二级单位、企业领导是用水用电管理的负责人,对本单位、企业的依法、计划、节约及安全用水用电负有领导责任。
第三条凡由我校供水供电的单位、集体、个人和住户都必须执行本办法。对违反学校水电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正者或因违章造成损失者,将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经济罚款,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依据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精神,为了解决学校日益增长的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用能开支和适应房改后的住房社会化管理的需要,逐步将教职工住宅、外租门面房、生产经营单位用水用电纳入社会直供。逐步完善校内各单位水电表计系统,建立校内使用水电核算和收费机制,实行使用水电的市场化运作。校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配套二、三级计量表计。
第五条水电费管理:全校使用水电实行总量控制,按校区核定使用和回收计划,由校区或后勤服务集团组织实施的管理模式。凡门面房及外租房、教工住宅、校办产业、经营创收、基建、学生超计划、后勤经营性实体等一切应该回收的水电费,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回收力度,按月及时送交计财处。各校区水电管理部门每月必须对校区水电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制作报表,按时报后勤管理处。
第六条全校水电设施实行统一规划,对新增配电房、水泵房等设施方案,各用电单位新增大功率负荷,均须报后勤管理处审核。水电设施管理和运行按《南工后【200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每年十月底前相关管理部门做好下年维保计划和经费计划。
第七条水电表是法定的计量装置,用户不得擅自拆除、伪装计量装置的法定封印,不得绕越法定的计量装置用水用电,不得故意损坏法定的计量装置,不得故意使法定的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违者按盗用水电处理。水电表的安装、维护统一由各校区水电管理部门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水电表。
第八条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水电设施及其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后勤服务集团、各校区依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电设施及其使用运行情况的管理和监查。在对各用户实施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应佩戴由学校颁发的监查证,用户应主动配合,无理取闹、干扰检查的,将根据情节加以处罚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试行至2004年底。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原有关水电管理条文同时作废,若上级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后勤管理处。
二、用电管理细则
第十条学校按一、二、三级配置的表计,作为计量和考核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动。各校区水电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合理分摊各级电表之间的损耗。对具备计量条件而不同意装表计量的单位、部门,供能部门有权停供。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总供能系统和用能点负荷性质、容量配置公共线路和接入点开关,用能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改动公共部分线路及用能接入点的开关,也不得擅自转供电。用电单位增加负荷超过开关容量,必须到校区水电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增容手续,严禁私自更换开关。
第十二条由学校负责维护的用电单位,无论任何资金来源的改造,电力线路方案应在施工前到后勤管理处征得同意和备案,并提供必要的设计、竣工图纸。隐蔽工程和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必要的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新增5千瓦以上的用电设备、改变大功率电器安装地点应先办理有关手续,并应在购买设备前进行技术论证,否则出现事故、跳闸或超供电能力等情况,均由用户自行承担责任,具体按《新利18彩票 大功率电器的使用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新增电力设施不得使用淘汰、伪劣产品,应选用技术先进、节能产品。
第十五条校内学生宿舍用电按《新利18彩票 学生宿舍水电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各办公室、教室、实验楼的室内照明由使用、管理单位及使用人负责管理,教学楼的公用照明由大楼管理单位负责。为节约用电,各校区教学楼晚间学生自习应相对集中,避免灯开无人教室,管理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熄灯时间:冬季晚10时,夏季晚10:30时,对特殊课程、考研等需要,经申报同意后,可开放少量的通宵供电教室。
第十七条当我校供电容量与实际用电量差额很大时,将本着优先保证教学、科研和生活的原则实行对局部电力线路拉闸,对部分生产、经营部门的用电负荷和时间实行限电或停电措施。对拥有10千瓦以上用电设备或需要24小时连续运行用电设备部门,实验室有要连续不间断供电的重要实验,需到校区供电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保电手续,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八条凡公共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经后勤管理处参予会审的电气施工图纸,不得在校内进行施工,否则施工的工程不予供电。施工验收合格后,需向后勤管理处提交全套电气竣工图纸。开工前主办单位应向各校区水电管理部门提出临时用电申请,并由施工单位交纳用电押金,经审批并按有关规定装表计量,按月缴费。工程结束时施工单位必须负责拆除临时供电设施,否则校区水电管理部门将予以拆除,拆除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
三、用水管理细则
第十九条学校配备一、二、三级水表,所有用水单位、部门逐步实行装表计量考核、计划用水超指标收费办法。对暂不具备计量条件的单位,从其经费中按一定比例划付。公共管网、表计、阀门严禁私自改动。
第二十条凡需要新装大容量用水设备(5T/h以上)或改变原用水设备管路、安装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校区水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完工后由所在校区水电管理部门组织验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私自安装大容量用水设备或改变管路,否则不予供水。设施需使用大量用水时,应报所在校区用水管理部门安排计划,分段在用水低谷期进水,不得影响全校供水系统正常供水。
第二十一条用户选择用水设备、器具时,应选用质量合格并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标准的节水型设备、器具,不得采用己淘汰产品、伪劣产品,否则,水电管理部门有权令其拆除、更换,直至停水。新建工程项目应执行市建委的有关文件,采用节能型用水设备、器具。新建供水项目的初步设计图,应由校职能管理部门派人参予图纸会审。未经审查的施工图纸,工程竣工后不予供水。
第二十二条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工前,由主办单位向水电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施工单位交纳水费押金并安装临时表计,按规定逐月交纳水费。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要负责拆除施工临时用水管线,否则,水电管理部门将予以拆除,拆除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工程竣工验收,主办单位须向后勤管理处提供给排水竣工图(包括地下管线图),否则不予供水。
第二十三条使用冷却水的空调机组及各种设备原则上应采用循环水装置,校内除食堂外,无特殊需要一律禁止直接用清洁水冲洗地面、车辆,不得用“长流水”冲洗物品等。
第二十四条管理和维修人员要经常巡查并及时修理公用供用水设施。单位或个人发现用水设备或器具损坏时要及时报修。教职工下班前及各楼值班人员在晚间锁门时应检查关闭水龙头、阀门等,以防通宵漏水造成浪费。
四、水电收费及奖惩管理
第二十五条凡使用校内水电确定应回收费用的单位和部门使用水电量由所在校区水电管理部门按月抄表,按月以表计的使用数与其结算,按时到校计财处缴费。新模范马路校区及其教工住宅楼由后勤服务集团按月抄表计算水电费。居住我校住宅区的校内人员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居住我校住宅区的非本校人员、零散住户和临时性用户由后勤服务集团按月抄表收费,每月第一个工作周为缴费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缴水电费,过月不缴水电费,停止供水供电,在补缴滞纳金(应缴水电费的2‰/每天)和水电费后方可恢复供水供电。水电用户调整,有关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校区水电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凡用于科研和创收的实验设施用水用电在未实行二级核算前装表计量,扣除该设施用于教学实验的用量后,全额收费,在各学院科研项目和服务项目经费中扣除。利用学校教室和设施承办对外收费的培训班等创收项目,必须先在各校区水电管理部门登记,并向学校缴纳培训总费用的1%的水电费(电脑培训和使用学校实验设施按2%)。否则,水电管理部门有权不予供电。基建用水电一律装表计量,按月支付或在工程款中扣除。大中维修工程难以表计量的按南京市建委颁发的有关规定扣除水电费。
第二十七条对全校二级行政、教学单位逐步实行核定计划、超用付费的办法。在学校实行二级管理后,实行用水电全额付费。
第二十八条校内水电原则上不对校外用户供给,确须供给的必须报后勤管理处批准,并签订相关协议,按月缴纳水电费用。
第二十九条 所有回收水电费应统一缴计财处。应缴学校水电费而不缴,一经查出除收回应缴水电费外,罚款20%,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当事人及其相关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水电收费价格标准参照南京市供能单位规定类别执行。基建、工程用水电价格参照定额,但与之相关的生活用水电可单独装表计费。
第三十一条(1)水电费考核以学校净支出(用量)为主,对节支部分,按10%(含特支费用)予以奖励;凡净支出(用量)超过核定计划,必须分析出原因,如因管理不善,按超支部分的5%予以处罚。对超过核定计划回收的水电费按5%予以奖励,对未完成核定回收计划的回收数部分如无特殊原因,按5%予以处罚。 (2)各校区配电房功率因素考核除因技术原因外,功率因素不达标,按供电局处罚金的1/3罚款。功率因素达标按供电局给予奖励的1/3予以奖励。
第三十二条凡计量水电表,由所在校区水电管理部门统一查验铅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封,若私自拆封水电表或窃电窃水者,处以50元以上的罚款并加收六个月水电费(以历年最高月份用量为依据),并视情节轻重,必要时直至行政处理。凡未经批准,私接水电施工,除追收水电费外,按用电设备容量每千瓦30元、供水管按截面积计算用水量后每吨用水罚款5-15元,直至停供水、电。
第三十三条住户的水电表计、总开关和阀门不得私自更改,对违章拉接和安装的水电设施,校区水电管理部门有权令其拆除并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直至停供水电。任何住户和个人无权私自将水电接出他用,一经查实处以100元以上罚款,外接水电使用期间的水电费按3倍基价收取,违章用水电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三十四条学生宿舍违章用电除没收电器外,罚款每人次20元,造成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按情节给予校纪处分,直至法律制裁。不允许使用“长流水”冲洗衣物或冷却食物或使用“长流水”冲洗地面和便池,违者每次按10-20元罚款。宿舍水电用量在计划内,节约用电按电价的30%奖励,节约用水按水价的20%奖励。
第三十五条教室及办公室内不得出现“长明灯”和白天光线好、室内无人而亮灯的现象,违反以上规定对该教室楼宇管理人员或办公室工作人员作为责任人按5元/灯头罚款。对于公用盥洗室的宿舍,按该楼学生平均用水量考核管理单位,人均3吨水以下的节约部分,按水价的20%奖励。凡设备可以采取冷却水循环使用而直接排放的单位,按其排放量,从开始使用的时间算起,处以水费的5倍罚款或停止供水。供水管理部门如管理不善或抢修不及时造成漏水,视后果和损失对责任人处于5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如已向维修部门报修而未按规定急修时间及时修理则由维修部门或责任人支付罚款。
第三十六条以上各条款中,对单位的罚款从该单位的创收留成中划付;对个人的罚款由本人负担,不得用公款报销。如果认为处罚不当,可以向校后勤管理委员会投诉。对不缴罚款的校内单位及个人将通过学校由计财处扣除,500元(含500元)以下的罚款由各校区水电管理部门批准执行;500元以上的罚款由校后勤管理处批准后执行。校外单位或个人拒缴罚款的,立即停止供水供电,并通知租房管理单位停止租房。
第三十七条凡查处水电用户违章罚款,全额缴校计财处,按50%给予相关管理部门提成,作为奖励基金。凡举报违章用水用电者,经核实后,有关管理部门应给予举报者相应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三十八条鼓励节能,对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和积极采用新设备、新技术、通过技术进步取得明显节能成果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将按节能所获经济效益的5%奖励。对引资节能改造并取得效益的,另行协议。
附件一、新利18彩票 大功率电器的使用规定
附件二、新利18彩票 教职工宿舍水电管理规定
附件三、新利18彩票 学生宿舍水电管理规定 (略)
附件四、新利18彩票 生产、经营水电管理规定
新利18彩票
二○○三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