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利18彩票 科技经费分配及使用管理暂行条例
南工科(2002)3号
科技经费是学校、院及广大科技工作者通过积极努力从社会各渠道获得的用于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方面的经费,对学校开展科学研究,促进学科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改善办学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开展科研与科技开发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我校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能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工作发展,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 科技经费来源分以下类别:
1、政府部门下达的专项科研经费及各类基金。
2、国际科技合作经费及境内外单位和个人设立的基金。
3、与企事业单位合作的各类科技用费。
4、学校各类科技基金及专项科技经费。
5、其他有关科技活动经费。
第二条 学校所有纵横向科研及科技服务项目归口校科技处统一管理,由科技处代表学校对外签订合同。
第三条 各类科技经费均须进入校财务统一建帐管理。由科技处按项目立户,发给科技经费卡,凭卡使用。经费到校后,根据科技经费分配办法,进行切块分配,由计财处根据分配栏目划拨入帐。
第四条 科技经费到校后,设立同一帐号A、B卡。B卡为设备经费专用卡,从课题发展经费中切出一定的比例添置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和装置及用于实验室改造等;同一课题组的设备经费可累积使用;购置的仪器设备产权对学校所有,原则上由课题组保管使用。
第五条 经费卡为课题组经费的收支凭证,必须妥善保管。纵向课题每题一卡,横向课题原则上每题一卡,5000元以下的项目可一卡多题。报销一律凭卡办理,报销凭证须经课题负责人签字同意,并按财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科技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项目负责人按经费开支计划掌握使用。各类项目经费原则上必须专款专用,纵向经费每年底项目总结时,必须报告经费使用请卡及结余经费,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七条 科技经费的使用范围
1、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费:包括仪器设备,消耗性材料,试剂药品等的购置、自制、加工、运输、包装等费用及水电费。
2、科研业务费:包括资料费、参加学术会议会费、科研成果评审鉴定费、论文版面费、调研差旅费及本人有关公务费(电话费、邮资费、网络费等)
3、协作费;指跨单位的协作费及与外单位协作过程中的试验、加工、分析、测试等有关费用。与外单位的协作费须在合同中注明。
4、其他费用:包括用于科研的临时工工资、回聘费、保健费、劳务费(标准由相关部门制订),与有关部门及合作交往中的接待费以及有利于项目完成,改善科研环境和条件的特殊开支等,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10%。
第八条 科技经费在确保项目完成的前提下,结合经费原则上可用于以下几项特殊用途(不含学校资助的项目经费):
1、教职工因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在进修、培训、攻读学位等方面的学费、培训费等。
2、教职工因特殊病种等医疗费支出教大,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可报销部分医疗费用。
3、教职工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投资创办科技性公司或向科技性公司进行增资和扩股,具体管理参照新利18彩票 技术入股管理办理(南工产(2002)1号)文件精神执行。
上述费用报销或支出,除办理正常的报批手续外,还须经科技处审批。
第九条 科技经费分配表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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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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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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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基金
|
院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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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酬金
|
课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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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余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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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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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
|
校基金
|
院系基金
|
课题发展
|
课题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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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
|
3
|
1
|
2
|
3
|
20
|
61
|
10
|
10
|
10
|
20
|
60
|
纵向
|
4
|
1
|
2
|
1
|
12
|
60
|
20
|
10
|
10
|
30
|
50
|
1、课题费中添置固定资产设备费为最低限,B卡中设备费不足时,可由A卡拨入。
2、纵向课题基金类项目提取设备费低于10%,基金课题经费低于3万元/项,不提取设备费。
3、科技服务中心以提供设备作为合同标的的,总经费中软件费比例应不低于20%,设备费的3%提作管理费,软件费分配按上表执行。
4、对人文社科类项目,只提取3%管理费。
5、为鼓励科技成果向社会转化,技术成果转让项目课题酬金提高到25%。
6、教职工通过校科技开放中心进行的产品销售等贸易活动,销售收入中学校提取管理费3%,剩余经费扣除原材料成本后按中心发展10%,课题发展20%,课题酬金70%分配。
7、管理费用于科技处日常业务管理开支和有关人员的奖励(限额为1.5%)。
第十条 退休人员在职时承担的项目,在合同完成后,课题结余经费可按学校20%,院系10%,课题酬金70%分配。因工作需要,作为课题负责人回聘的教职工在回聘的当年完成科技科技合同任务后,无新的课题或经费到款,下年度不再回聘,结余经费按本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为了鼓励科技人员承接重大工程项目,对每项委托工程项目的硬件费(指返还对方的设备、装置费等)在30万元以上的,硬件费部分按10%计工作量,按到款额的2%提取管理费。硬件费的金额由科技处审核认定,经费到校后要有一定时间的周转(一般不少于一个月)。
第十二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提高合同的成交率,对于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技术经纪人等为科技项目推广穿针引线,牵线搭桥,并促进合同成交者,在办理必要的手续后,可以支付一定的报酬,其费用在课题费中列支,原则上不超过到款额的10%。
第十三条 进入学校的科技经费,如涉及到交纳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其费用在所在项目研究经费中列支,项目负责人在洽谈签订合同时应作好预算。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以后,结余经费可参照科研经费分配表中结余经费分配办法处理或用于科研再发展。
第十五条 承担科研项目的课题组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或下达单位及委托单位因某种原因要求终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时,科研经费的处理按原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中未约定的由科技处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第十六条 校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科技处有权对科技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校长授权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