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利18彩票 经营性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经营性用房的管理,规范房产经营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5号)、《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经营性用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用房指由学校决策,经上级部门审批或备案,可用于经营的房屋,包括产业用房、商业用房、服务校内师生用房等。
第三条经营性用房的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要求,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四条学校成立经营性用房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校长办公室、监察处、计划财务部、资源保障部、后勤服务部、审计处、资产经营公司、后勤服务集团、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为全校经营性用房的统一管理机构。
经营性用房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资源保障部。办公室负责调研、起草文件、会议准备等日常工作。
经营性用房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要求,制定经营性用房的管理制度,建立收益和考核机制;
(二)统一领导全校的经营性用房管理工作,界定管理单位与使用单位的责权利关系;
(三)对经营性用房的使用进行界定和划分,对使用过程实施监督;
(四)审查经营性用房的招租、收费和分配等情况;
(五)制定合理的奖惩办法,规范经营性用房的管理和经营行为;
(六)处理经营性用房的其他事务。
第五条经营性用房管理委员会授权资源保障部统筹全校经营性房产资源。
资源保障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产权管理、类别和用途界定、项目规划;
(二)负责调配和监管全校经营性用房情况;
(三)拟定相关方案报经营性用房管理委员会决定,对重大事项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四)每年定期公布经营性用房范围。
第六条经营性用房管理委员会授权资产经营公司作为业务归口单位负责对学校各相关授权的经营性房屋资源实行经营业务的扎口管理和委托管理工作。
资产经营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制定经营性用房出租细则等规定,建立统一的用房租赁价格体系;
(二)核定和审批学校各使用单位申报的房产经营行为;
(三)根据房屋所处地段、结构及经营范围等情况对各使用单位实行分类指导;
(四)负责对经营性用房的使用进行整体规划,规范日常经营行为;
(五)做好政府有关单位的协调工作,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六)负责学校经营类房屋的各种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七条计划财务部负责经营性房屋的财务结算、收益管理和效益评估工作。
第八条后勤服务部负责经营性用房的水电管理工作,受理水电修理申请,进行水电计量收费;对经营性用房的维修改造项目进行审核和批准。维修改造项目符合相应规范,需要招标采购的,按照由其牵头制定的相应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及《新利18彩票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条所有经营性用房的招租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新利18彩票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国家和学校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各使用单位须严格执行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日常经营行为,按统一的房屋租赁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各管理、使用单位都有管好、用好经营性用房的义务和责任,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因管理、经营不善造成学校利益损失者,学校将对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学校会议室、报告厅、体育馆、运动场、工会活动室、无建筑物的场地等有对外临时或短期租赁并收取相应费用的,按照学校财务等有关规定执行,不纳入本办法所指的经营性用房管理范围之内。
第十三条各校区内的食堂用房,不纳入本办法所指的经营性用房管理范围之内,由后勤服务部门按照相应制度和规范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移动通讯运营商租用学校房屋和空间架设基站、机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学校授权由资源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学校此前颁布的有关经营性用房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若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不一致或有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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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发布者:资源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