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利18彩票 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和安全管理,保障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确保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认定的仪器设备,包括设备部件及配套装置。本办法所称实验室特种设备是指与学校实验室工作直接相关,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等,包含设备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三条资产管理处和保卫处对我校实验室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使用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和使用等事宜,并明确本单位分管负责人。
第四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须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并按国家规定按期年检。
第二章购置
第五条凡需购置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单位或个人,购置前须制定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指定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存放场所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安全可靠,防盗措施到位。
第六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购置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和学校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填写《新利18彩票 实验室特种设备申购资格报批表》。
第七条购置实验室特种设备,须选用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许可的设计、生产单位的产品。采购和验收时,应要求附有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和维护说明,监督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
购置境外制造的实验室特种设备,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八条使用单位不得擅自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不得对现有特种设备进行改造或维修。
第三章安装、登记、维修和改造
第九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和改造应由制造单位或受制造单位委托的具有国家认定的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
安装结束后,使用单位应要求安装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进行校验、调试和自检。自检合格后,须报请专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在有爆炸危险的实验场所使用特种设备,安装和使用条件须符合防爆安全的技术要求。
第十条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须及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明后,方可投入使用。安全合格标志须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维护、维修和改造应由原制造单位负责。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选择具有资质的单位负责,并签订相应的合同。结束后制造单位或施工单位经自检合格后,须报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二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结束后,使用单位应要求制造单位或施工单位尽快将技术资料移交,存入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单位收到完整的技术资料,验收达到合同要求,并取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报销相应的费用。
第四章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各使用单位应定期检查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情况及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一)制造单位基本信息、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资料;
(二)购置、安装、检验、维修和改造的合同书及技术资料;
(三)使用登记证明、检验报告书等文件资料;
(四)安全操作规程、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五)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六)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定期检验记录、自行检查记录、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
(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和基本情况登记表。
安全技术档案的建立要及时和完整。使用单位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新单位移交技术档案,并向学校资产管理处报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禁用的实验室特种设备:
(一)未经检验、未办理登记、未取得使用登记证明的;
(二)已超过检验日期或已达到报废年限的;
(三)已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的;
(四)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的;
(五)已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
(六)其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经常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检。发现异常时,应及时处理,做好记录。
第五章检验、检查和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实验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年检周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对实验室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制定、使用管理、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技术档案建立健全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实验室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时,使用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并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实验室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防范措施、应急预案,及《新利18彩票 实验室突发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试行)》(南工校资[2014]6号)等学校有关规定处置。发生突发事故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
第六章处置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特种设备到达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者虽未到使用年限但存在安全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向资产管理处提出报废申请,再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特种设备产权发生转移时,使用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到资产管理处备案,并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负责整理、登记并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办理固定资产入帐和备案手续;制定或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维护和保养;组织进行日常检查及定期检验等。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须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制度。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上级单位及领导报告。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气瓶的管理除应执行本办法外,还须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国家质检总局第46号令)、《新利18彩票 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南工校资[2014]4号)等上级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马弗炉、电阻炉等高温设备,真空冷冻干燥机等低温设备的安全使用和安全管理执行本办法的相关条例。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有权予以停用设备或通报批评等处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或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资产管理处、保卫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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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一四年九月十日
发布者:资产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