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利18彩票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正常进行的必要物质条件。为规范和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仪器设备的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原则。资产管理处作为校级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按照国家的要求负责全校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二级单位确定一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并合理配备专(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日常管理。
第三条仪器设备的分类与管理
1.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单价或成套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除参照本办法外,具体按《新利18彩票 大型贵重仪器管理办法》执行。
2.一般仪器设备:单价在人民币1000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够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一般仪器设备均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3.低值仪器设备:单价低于人民币1000元、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低值仪器设备由各个二级单位自行建立低值仪器设备账,并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条资产管理处根据国家教育部条件装备司编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编码手册》对我校所有列入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进行分类编号记账,建立仪器设备数据库。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申购
第五条购置仪器设备应根据我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科研方向等方面进行全面规划,本着从实际需要出发优化配置的原则,分轻重缓急逐步实施。要根据勤俭办学的方针,避免低水平或重复购置,要力争做到优质优价,杜绝伪劣产品入校。
第六条 不论利用何种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均需按规定提出申购,编制和申报采购预算,明确经费来源,报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核,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采购。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审批程序自行采购的仪器设备,资产管理处不予办理资产登记、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七条购置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执行学校零星采购的相关管理办法。
第八条购置单价或批量总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需招标采购,执行学校仪器设备招投标的相关管理办法。
第九条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应从技术、经济、效益等方面充分调研、论证,执行《新利18彩票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条购置(包括接受捐赠)需要通过海关进口的仪器设备,均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有关申报审批、落实外贸代理、谈判、签约、免税、报关、商检以及索赔、返修等手续。进口仪器设备免税采购执行《新利18彩票 科教进口免税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购置特种设备、射线装置须执行国家的相关法规和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在取得申购资格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两用设备”是指公、私都能使用的仪器设备,主要包括:计算机、打印机、收录机、照相机、摄像机、便携式投影机等设备以及空调、冰箱、电视、洗衣机等家用电器。加强“两用设备”的申购管理,从严执行申购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为维护合法权利,凡购买仪器设备,必须签订购货合同,加盖“新利18彩票 设备合同专用章”。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必须在以下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如用户单位如不能按期验收,应书面报告资产管理处。
1.进口设备验收期限为到港之日(含)60天内;
2.国产设备,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验收期限为到校之日(含)30天内,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验收期限为到校之日(含)15天内;
3.合同对验收期限有特殊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验收时,使用单位首先要核对生产厂家,察看外观、规格型号、数量、完好程度、技术资料是否符合齐全等;其次严格按合同和技术文件规定对仪器设备的功能、技术性能逐项验收并做好详细的验收记录。
第十六条合同规定需要国内外生产厂商派员参加安装、调试验收者,应在仪器设备到货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厂方派人来校安装、调试,并在双方人员在场时开箱验收,填写验收报告。
第十七条大型仪器设备、所有进口设备以及“两用设备”验收时需有资产管理处参与。
第十八条仪器设备验收时,如发现数量、质量或技术指标达不到合同规定等情况,使用单位须做好确认记录,在规定验收期限内向供方或运输单位提出交涉,以便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并书面报告资产管理处。
第十九条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入库报销手续,建立固定资产账和贵重仪器档案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建账
第二十条在本校使用且所有权属于本校的仪器设备,不论何种经费、何种渠道(如购买、捐赠、调拨、自制等)取得,均须在资产管理处登记建账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
第二十一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建帐单位须为教学、科研、机关及各部门的实体,须明确使用责任人和管理负责人。使用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必须是新利18彩票 在职教职工,不得虚挂虚列。
第二十二条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须在15天内到资产管理处办理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入库手续(详细参照“新利18彩票 固定资产入库建账流程”)。
第二十三条 基建项目竣工移交时,基建处须持设备清单(含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置日期、厂家等),至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第二十四条计价转账调入或国内外无偿捐赠(包括上级或协作单位无偿调拨)的仪器设备同样办理验收、登记、建账事宜。接收单位或个人要及时持有关资料或单据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隐瞒不报占为已有者,按有关规定作违纪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原有仪器设备因改造而增加(或减少)的部件、配件等,作为原仪器设备的附件进行资产增值(或减值)。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丢失等变动处置必须按照有关制度在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应的手续,及时进行账面调整,确保账物相符。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学校“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原则,每台仪器设备的管理要落实到个人,并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
第二十七条加强日常使用管理,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人员要认真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制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仪器设备要及时进行调整、修复。国家规定强检的仪器设备,应按要求定期校检,校检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八条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加强“两用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用。“两用设备”采用专人专管制度,如因工作需要借用,应严格履行借用手续,用后及时返还,不得长期占用。
第三十一条 充分发挥学校仪器设备资源的效益,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工作前提下,鼓励向社会提供技术服务,协作共享的费用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专项维修经费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专项维修经费主要用于教学实验的仪器设备、行政管理部门的办公设备和大型精密仪器共享平台设备的维修。科研设备的维修费用从科研经费列支。
第三十三条资产管理处定期组织仪器设备清查核对的专项工作。二级单位必须有本单位完整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分户帐及借进(出)登记册,资产管理员必须每年对本单位仪器设备帐物进行核对,并做到:
1.仪器设备账、标、物相符率达到100%;
2.仪器设备损坏要及时维修,有完整的损坏和维修原始记录,维修率不低于90%;
3.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不低于95%;
4.仪器设备的使用率不低于90%。
第三十四条为减少重复购置,鼓励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提倡各部门间仪器设备的协作共用,以提高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和利用率。单位间借用由双方协商,经双方单位领导批准后,办理借用手续。借用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及时归还,若有损坏由借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三十五条外单位洽借仪器设备,必须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并征得产权单位同意后,携带正式介绍信,向资产管理处办理洽借,签定借用协议书,借用期限不超过一个月,到期需续借者在到期前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续借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借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出借仪器设备。
第三十六条外借仪器设备的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原则上可每天收取原值的1%-5%作为租金,所得款项上缴学校财务作为更新仪器设备之用。借用单位负责借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证按期归还。如有逾期不还或损坏的情况,学校有权加收两倍以上的租金,停止对该单位借出,由借出单位负责追回、赔偿等事宜。
第三十七条凡已安装的固定设备及大型、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一般均不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校领导批准,才能借用。海关批准免税进口的科教仪器设备(包括捐赠),在监管年限内,不予外借、外拨。
第三十八条凡离退休、退职、调出及出国人员,在离岗前,必须向所在单位移交自己所使用、借用或保管的仪器设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还,所在单位有责任追回。仪器设备未交还者,学校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处置
第三十九条仪器设备的处置包括:调拨(划转)、出售、置换、对外捐赠、报损、报废等。执行《新利18彩票 仪器设备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条各使用单位对闲置、多余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调剂、调拨等处理,学校设备管理部门有权对校内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配,二级单位有责任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配。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学校的仪器设备。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资产管理处解释与修订。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新利18彩票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南工资[2002]13号)同时废除,其他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新利18彩票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发布者:资产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