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利18彩票 仪器设备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新利18彩票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单价在人民币1000元(含)以上、耐用期在1年以上且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仪器设备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仪器设备进行产权转移、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调剂、出售、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捐赠等。
第二章 调剂、捐赠
第四条调剂是指在不改变设备性质的前提下变更仪器设备的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第五条为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对于闲置、多余或使用率低的仪器设备,学校将予调剂。调剂按先本单位后外单位、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对暂时调剂不出去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回收暂管。
第六条仪器设备需要调整、调动时,属于在本单位范围内的调动,由单位决定,并将调整、调动情况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单位之间的调动需填写《新利18彩票 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调剂单》,由资产管理处核定后,办理调剂手续。
第七条将产权属于本校所有的仪器设备无偿变更为校外单位者为捐赠。捐赠需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书面报资产处审核,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教育厅、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批示文件作为核减资产的凭证归档。
第八条 凡校内机构变动、专业调整、任务改变,有关单位应及时进行仪器设备清理、交接、调配以及管理责任人、使用责任人的变更手续,资产管理处做好回收和调账工作。
第三章 出售、置换、出租
第九条 出售是指变更仪器设备所有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一种行为;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仪器设备的所有权的行为;出租是指不改变仪器设备所有权的前提时下短期变更使用权的行为,应以租金的方式收取资源使用费。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出售、置换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通过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出租必须执行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售、置换或出租仪器设备。
第四章 报废、报损
第十二条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技术鉴定,对已经不能使用的仪器设备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报损是指仪器设备发生的盘亏、损毁、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报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超过使用年限、或虽未到达使用年限但仪器性能已不能达到教学科研需要的最低要求,且无法修复;
(二)继续使用有危险或易发生事故;
(三)损坏严重或主要部件无处配购,无法修复使用;
(四)修理费用达到原值的50%以上或接近于新购价格,无修理价值;
(五)国家主管部门明文规定淘汰或不准使用的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的工作程序:
(一)报损报废单价或批量总价在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应由保管责任人逐台逐项详细填写《新利18彩票 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申请表》,上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交资产管理处审核。
(二)报损报废单价或批量总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须组织专家小组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三)属人为损坏或丢失的仪器设备,按第五章中有关规定办理责任认定处理后按上述程序办理。
(四)经学校审核批准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经汇总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经批准同意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根据报损报废单进行核对,以核对的确切数作为正式报废的依据统一回收,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理。
(六)资产管理处对回收的报废仪器设备进行分解。对完好的,可以使用的零配件应尽量拆解,提供校内使用;对没有再利用价值的仪器设备,按废品出售程序处理。
(七)报损报废工作结束,相关单位及时进行固定资产账务调整工作。
第十四条 任何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留用或处置待报废的仪器设备。在实物处理前,使用单位不得任意拆卸,特殊情况需自行处理或留用的须经资产管理处批准。报废留用的仪器设备和配件,不得占为私有。
第十五条 凡我校特种设备和放射装置的报废,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报废后,由专门部门负责回收处理,使用单位凭回收证明报资产管理处办理销账手续。
第十六条 报废仪器设备的残值收入,上缴学校财务部门。
第五章 赔偿
第十七条各单位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建立科学的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订各项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积极推行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十八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使用人应立即向所在单位送交书面报告(失窃类事故还应向保卫处报告),说明经过与原因,经有关人员或部门证实后,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第十九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致使仪器设备损坏,经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予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的本身特殊性引起的损坏,实属难于避免;
(二)因仪器设备和器材本身的缺陷或长期使用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及合理的自然耗损;
(三)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但仍未避免的损坏;
(四)其它无法防范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第二十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之一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和器材损坏或丢失,应予以赔偿:
(一)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二)不按制度规定,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动用、拆改设备器材;
(三)实验指导教师失职、指导错误或实验人员不听从指导;
(四)不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工作原理和操作技术而盲目操作;
(五)擅自将仪器设备和器材私用或未经过主管部门同意私自外借;教师出面为学生所借物品,学生毕业时未归还;
(六)管理人员工作失职,致使被盗、失火、水灾等造成损失;
(七)其它人为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 赔偿办法
(一)局部损坏或丢失零配件可以修复至损坏前状态者,由事故责任人负责修复,费用自理;修理后性能或精度下降应按原值的5%~10%加重赔偿;
(二)“两用设备”的损坏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使用1年内按原价赔偿,使用一年以上在每年10%折旧价的基础上全额赔偿;
(三)仪器设备发生损坏后无法修复或丢失事故,事故责任人可赔偿相同等值实物或赔偿合理折旧后计算赔偿金,具体规定如下:
1.投入使用1年以内的,按原值的100%赔偿。
2.投入使用1~5年以内的,按原值的50%~80%赔偿。
3.投入使用5~10年以内的,按原值的30%~60%赔偿。
4.投入使用11~20内的,按原值的10%~20%赔偿。
5.仪器设备使用达到或超过折旧年限,赔偿金额一般不高于原值的5%(仪器仪表折旧年限为15年,机械类折旧年限为20年,电子类折旧年限为8年)
(四)损坏或丢失的仪器设备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个人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费;
(五)因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特殊情况根据具体情况另作处理。
第二十二条损坏、丢失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逐级上报,各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并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单价在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告单,附有三名以上技术人员签字的鉴定书,本单位领导提出处理意见,交资产管理处审批。
(二)单价在2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告单,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
(三)发生事故、失窃而受到损失,应立即报保卫部门查处,并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告单,保卫部门签署意见,分清责任,由主管校长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赔偿金缴财务部门并开具收据。赔偿人所在单位负责催还。对拖欠不交者,财务部门从工资或奖、助学金中扣还。
第二十三条被批准分期或延期偿还的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在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器材等方面确有显著成绩,可以由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提出具体书面意见,经资产管理处报主管校长批准,减免其待缴的赔偿金。
第二十四条对丢失或损坏造成报废的仪器设备应有关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及时办理报损和销账事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新利18彩票 闲置及报损、报废仪器设备的暂行规定》(南工校资[2003]7号)、《新利18彩票 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南工校资[2003]8号)同时废止,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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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发布者:资产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