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利18彩票 校级教学实验中心设置管理办法
南工资[2002]14号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室的综合能力和整体效益,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学校十五规划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校级教学实验中心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校级教学实验中心的设置要从学校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效益。
(二)校级教学实验中心实行校、院(部)二级管理,日常工作以院(部)为主的管理体制。
(三)校级教学实验中心原则上只设院(部)集中管理的教学实验中心,不重复设置实验内容相同的教学实验中心。
(四)校级教学实验中心的设置、调整、撤消与合并,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二.校级教学实验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明确的专业建设方向和稳定、饱满的教学实验任务。能承担实验室开放任务。
(二)有切实可行的实验中心建设规划。
(三)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及场地。
(四)有与完成教学实验任务相配套的仪器设备。
(五)有相对稳定的专职实验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由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实验中心主任。
(六)有规范的管理制度。
三.校级教学实验中心设置、调整、撤消与合并的申报和审批手续
(一)因教学需要新建校级教学实验中心,应由学院(部)根据学院教学实验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论证,提出建设规划,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学校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学校正式公布实验中心建制。
(二)批准校级教学实验中心建制的同时,由学院(部)提出拟聘实验中心主任人选,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人事处审批。
(三)因教学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消或合并校级教学实验中心,由院(部)提出申请,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经批准调整、撤消或合并的实验室,其所属的房屋及仪器设备等资产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统一调配。
(四)正式建制的校级教学实验中心,长期不能履行教学实验任务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教务处进行核查论证,提出调整或撤并意见。
四.正式建制的校级教学实验中心按《实验室工作规程》的要求进行管理。要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建立健全实验项目卡片,建立院级资产帐。
五.正式建制的校级教学实验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实验中心主任提出申请,院(部)负责人批准,设立若干院级教学实验室分别承担相应的教学实验任务。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院级教学实验室,在经费分配以及其他各项管理工作中均不单列户头,不独立对外办理有关业务。
六.本管理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七.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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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