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利18彩票 关于教授、副教授讲授本科课程实施办法的修订意见
南工校教[2005]60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教高[200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强化本科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现将教授、副教授讲授本科课程的实施办法作如下修订。
一、教授、副教授讲授本科生课程的要求
根据国家教育部教高[2005]1号文件精神,对教授、副教授讲授本科生课程做如下规定:
1.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作为学校的一项基本制度,凡学校在编的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每位教师必须讲授本科专业计划内的课程。
2.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要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其中55周岁以下的教授、副教授每学年必须为本科生讲授一门必修课或选修课或独立设置的实验课,授课主要指的是课堂授课,不包括专题讲座和实践教学(不包括独立设置的实验课)。
3.各学院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教育部的文件精神,确保优秀教师工作在教学第一线,积极倡导和鼓励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讲授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
二、有关政策措施
1.教授、副教授讲授本科生课程是其岗位聘任的重要条件之一,学校有关部门及学院(部)每年必须按要求对教授、副教授讲授本科课程进行考核,对无特殊原因未完成本年度所规定的教学任务者,将取消其享受突出业绩津贴的资格;如无特殊原因对连续两年不讲授本科课程的,按照国家教育部(教高〖2005〗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务。
2.对确有特殊原因,于某一学年无法为本科生授课的教授、副教授须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报学校教学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延缓。
3.对于教学效果较差、学生反映较大的教师,根据有关规定暂停其授课资格,并责令其限期整改,若再度出现类似情况,在下轮教授、副教授职务聘任时,学校有关部门将采取“高职低聘”。
三、其它:
1.本暂行办法由校长授权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实施办法与此不一致的,以此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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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发布者: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