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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课程考试管理的暂行规定
阅读次数:发布时间:2011-06-08

关于课程考试管理的暂行规定

南工教[2006]50号

课程考试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它是检查学生学习情况的重要措施之一,同时教师可以从中获取反馈信息,总结教学经验,提高教学水平。为进一步规范课程考试的管理,特规定如下:

一、课程考试安排

1.主干课程原则上安排在考试周。

2.在考试周前一周结束的限选课安排在考试周。

3.其它类型课程(含限选课二选一、三选一等课程)在课程结束后的第一周内安排考试。

4.马克思主义哲学等“两课”均采取课内考试。

5.原则上考试周安排的课程不超过四门。

6.若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考试的课程,请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前一个月报教务处考务科,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考试组织

1.考试周考试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2.未在考试周安排的课程由任课教师自行安排,所需教室到各校区教务管理办公室联系。监考教师由开课学院安排,原则上一个班安排两位监考教师,并在考试前报教务处备案,以便检查。

本规定自2005-2006学年第二学期起施行。原《关于课程考试管理的暂行规定》(南工教[2004]50号)同时废止。

教 务 处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日



发布者: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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