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课程考试管理的暂行规定
南工教[2006]50号
课程考试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它是检查学生学习情况的重要措施之一,同时教师可以从中获取反馈信息,总结教学经验,提高教学水平。为进一步规范课程考试的管理,特规定如下:
一、课程考试安排
1.主干课程原则上安排在考试周。
2.在考试周前一周结束的限选课安排在考试周。
3.其它类型课程(含限选课二选一、三选一等课程)在课程结束后的第一周内安排考试。
4.马克思主义哲学等“两课”均采取课内考试。
5.原则上考试周安排的课程不超过四门。
6.若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考试的课程,请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前一个月报教务处考务科,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考试组织
1.考试周考试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2.未在考试周安排的课程由任课教师自行安排,所需教室到各校区教务管理办公室联系。监考教师由开课学院安排,原则上一个班安排两位监考教师,并在考试前报教务处备案,以便检查。
本规定自2005-2006学年第二学期起施行。原《关于课程考试管理的暂行规定》(南工教[2004]50号)同时废止。
教 务 处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日
发布者: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