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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管理办法(试行)
南工校教[2009]31号
为进一步实施开放办学战略,充分利用国内外高校丰富的教育教学资源,拓展本科生培养空间,学校鼓励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开阔成长视野,提升综合发展能力,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校与境内外其他高校达成交流合作协议项目的本科生,以及个人向境外高校(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的高校)或者国内“985、211高校”提交申请而获得交流学习机会的学生。
第二条本科生经我校审批,到境内外其他高校交流学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学生选拔与管理
第三条学生拟赴国内其他高校交流学习的申请由教务处和相关学院负责审批,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学生的申请由教务处、国际教育学院和相关学院审批。
第四条参加交流学习的学生必须为我校经正式注册的在籍学生,成绩优良,综合表现良好,无违纪处分,且符合对方学校要求。
第五条学生赴其他高校交流学习前,必须办理停学手续,交流学习期间,我校为其保留学籍。赴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出境前还须向国际教育学院递交书面材料,明确在国外学习期间有足够的学习生活等费用。
第六条学生在对方学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当地法律以及对方学校的校规,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并通过购买人身保险等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七条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如中途放弃交流学习计划,须事先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提前返校继续参加原专业的学习,但自其入学之日起至毕业时不得超过弹性学制的最高年限。
三、学分认定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赴其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返校时,应向教务处和相关学院提供交流学习期间所学课程的教学大纲(课程简介)、教学时数、学分数、校方出具的成绩记载方法和成绩证明。
第九条学生原则上应参加与原就读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交流学习。凡学生赴国内“985、211高校”学习满一年,确因特殊原因调整专业者,返校后经相关学院参照我校优秀本科生转专业考核办法考核,经教务处审批,合格者可进入与交流学习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学习,按其新修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学分转换。
第十条经任课教师或开课学院确认,学生在交流学校所获学分的课程内容与我校相关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内容相同或类似,我校承认其所获学分并按相应的成绩转换标准予以换算、记载;若达不到上述要求,则可作为全校性公共选修课予以换算、记载。境外高校成绩转换原则上按下列标准执行:
A+、A ——95分; A- —— 90分;
B+、B ——85分; B- —— 80分;
C+、C ——75分; C- —— 70分;
D+、D ——65分; D- —— 60分。
四、学费缴纳与资助
第十一条参加我校组织的交流学习项目学生,交换期间学费按原就读专业学费标准缴纳给本校计财处,由我校与对方学校按交流合作协议进行结算。由学生个人联系交流学习者,按照返校后认定的交流学习修读学分免除相应部分学费。
第十二条交流学习期间学生住宿费、生活费、教材费由学生本人自理,医疗费用按原学校规定返校后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教务处。
二零零九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