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大学校外专项奖助学金
管理及评选办法(试行)
南工校学〔2010〕48号
为支持我校教育事业发展,激励我校学生努力学习、自强不息,长期以来,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团体、校友等纷纷在我校设立奖助学金。为管理、使用好这些款项,确保评选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在尊重设奖助单位及个人意愿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助学金的设立与管理
1、专项奖助学金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人士、校友等自愿向学校(学院)捐资设立,专项奖助学金的设立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2、专项奖助学金统一称为“新利18彩票 校外专项奖助学金”,具体奖助学金名称根据设奖助单位(个人)要求,经与学校(学院)共同协商后命名。
3、学校(学院)尊重设奖助单位(个人)的意愿,有义务向设奖助单位(个人)如实介绍学校(学院)情况,并提供合理的建议和服务。
4、面向全校设立的专项奖助学金由学生处负责协议签订、评选办法制定、日常管理、与设奖助单位(个人)联络等事宜;面向学院设立的由各学院负责相关事宜,所签订协议及评审办法须经学生处审核并备案。
5、专项奖学金协议和评审办法主要内容应包括:
⑴、专项奖助学金名称;
⑵、专项奖助学金金额、奖助范围、奖助等级及额度、评选要求及办法;
⑶、设立专项奖助学金的起始和终止时间;
⑷、其他经双方认可并需要说明的有关内容。
6、学校成立校外专项奖助学金评审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学生处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学生处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为评审常设机构,负责专项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学院设立的专项奖助学金由设奖助学院负责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7、专项奖助学金一律由校计财处统一管理,帐目单列,专用于学生奖助学金。
二、奖助学金的评选
㈠、评选对象及条件
1、我校计划内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在籍学生。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品行端正,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爱护公物,举止文明;本科生上一学年行为考评在80分以上。
3、申请奖学金学生须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勇于进取,成绩优良;申请助学金学生须家庭经济困难,为学校认定和建档的贫困生,生活俭朴,学习成绩达良好以上,上一学年无不及格课程。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体育锻炼和文体活动,体育达标,身心健康。
5、设奖助单位(个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㈡、评选办法
1、校外专项奖助学金评定时间原则上于每年十一月份进行,或按协议约定时间进行。
2、学生处根据专项奖助学金评选条件和要求,确定各学院推荐名额;学院设立的专项资助学金主要用于本学院学生奖助,如涉及其他学院,由设奖助学院根据评选条件和要求,确定各学院推荐名额;单位或个人指名捐助的用于被指明对象。
3、为扩大奖学金受益面,每人每学年原则上只可申请一项专项奖学金,不能兼得。
4、学生根据校外专项资助学金评选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经广泛征求意见无异议后,报学校校外专项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审核,并经设奖助单位或个人确认。学院设立的专项奖学金,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审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经广泛征求意见无异议后,报设奖助单位或个人确认,并报学生处备案。
5、申请专项奖助学金学生须提供以下材料:
⑴、学生本人书面申请;
⑵、申请审批表1份;
⑶、上一学年成绩单1份;
⑷、获奖证书或证明材料、发表论文著作等的复印件;
⑸、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6、学生对专项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小组应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作出答复。如学生对学院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院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诉,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在进行充分调查了解并征求各方意见后,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处理意见,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所在学院。
7、学校(学院)以发文的形式公布专项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颁发荣誉证书,进行表彰,同时发放奖助学金。表彰(发放)时间和形式由学校(学院)与设奖助单位(个人)共同确定。经设奖助单位(个人)同意,学校也可于每年“五·四”和“一二·九”时对获专项奖学金学生进行集体表彰。学院须对学生获专项奖助学金情况进行归档。
8、学生在申报专项奖助学金时,严禁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学校取消其在校期间申请专项奖助学金的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专项奖助学金和荣誉证书。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四、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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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奖助学金 管理 评选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