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组织部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上传时间:2008-04-22阅读次数:次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六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的领导,加


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办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和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党组织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


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


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


  第四条 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


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


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的委员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


党的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设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


题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


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党的委员会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


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组


织员。


  第八条 党员50人以上的系级单位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不足50人的系级


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党的总支部应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党员100人以上的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


委员会。系级单位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接受校党委的领导,任期四年。


  第九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


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


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


届任期两年。


  第十条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教研室或研究室设置;学生党支部按年级或系设置,


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按班设置;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


党员不足3人,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第三章 党组织的职责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


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


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党


的总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6.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7.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


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2.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3.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


  4.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


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


  5.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三条 系级单位党的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2.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


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3.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4.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5.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6.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十四条 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保证教


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2.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


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3.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4.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


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五条 教研室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教研室主任的工作,经常与教研室主


任沟通情况,对教研室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研室党支部书记参与讨论决定本


教研室的重要问题。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应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


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


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十七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大力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第十八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


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应建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


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五章 干部工作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


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并对学校党政


干部实行统一管理。


  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经校党委(常委)集体讨论


决定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决定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应听取校行政领导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系级单位党的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同系级单位行政领导


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工作,以及学生政治辅导员、班


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在出国、晋升、毕业等方面


的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


  对系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系级单位党的总支部委员


会可以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做好校级后备干部工


作。重视妇女干部、非党干部的培养选拔。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发挥行政


领导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


特别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


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

作,帮助他们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第二十五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


和发展,密切结合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和师生员工的思想实际,分别


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进行。


  学校党组织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师生参加社会实践,引导他人自觉走与工农


群众相结合的道路。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党


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


全校师生员工总数的百分之一左右;规模较小的学校,可视情况适当增加比例。


第七章 党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


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


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


发挥作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根据本条例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实施办法。军队系统院校党组织的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条例作


出规定。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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