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改进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着眼于选准用好干部,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作用和监督作用,为建设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引导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历史、人民检验的政绩,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保证。
第三条 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以德才素质评价为中心,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个别谈话、综合评价等具体方法进行。突出重点,严把政治关,加强对干部贯彻民主集中制、勤政廉政、求真务实和心理素质等情况的考核。
第四条 实施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应当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避免繁琐,力戒形式主义。坚持边探索、边总结、边完善。在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程序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领导班子成员个别提拔任
职考察。
县级以上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届中考核、年度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民主推荐
第六条 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具体方式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第七条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参加全额定向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范围为: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担任过本级领导职务的老同志;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八条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为: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纪委副书记,部分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三)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四)担任过本级正职领导职务的老同志;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九条 通过全额定向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如拟提拔人选推荐得票较分散,根据推荐情况和班子结构需要,经本级党委常委会与考察组并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也可以差额提出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初选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投票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为: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条 推荐地方党委领导成员人选,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应当为中共党员。
推荐地方政府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一条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由本级党委常委会根据考察组反馈的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情况,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
对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二条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个别提拔任职考察,民主推荐参照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民主测评
第十三条 民主测评主要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及领导干部德才表现。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民主测评按照思想政治建设、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四个类别设置测评内容和评价要点。
测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方向、精神面貌,贯彻科学发展观、执行民主集中制、驾驭全局、务实创新、选人用人、处理利益关系、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根据测评内容,设置评价要点。
对党委领导班子侧重评价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科学决策、党的建设等情况。对政府领导班子侧重评价维护大局、围绕中心、依法行政、政府效能建设等情况。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应当在述职述廉的基础上进行,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类别设置测评内容和评价要点。
测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态度、思想品质,工作思路、组织协调、依法办事、心理素质,精神状态、工作作风,履行职责成效、解决复杂问题、基础建设,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根据测评内容,设置评价要点。
对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侧重评价战略思维、协调各方、抓班子带队伍、基础工作等内容。对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侧重评价创新意识、分工协作、抓落实促发展、部门管理等情况。
第十六条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在会议投票推荐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的同时,对现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与第七条的规定相同。
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分别进行民主测评,按照民主测评评价要点设计民主测评表。
领导班子成员的民主测评,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项目和“总体评价”设计民主测评表。
第十七条 考察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在其所在地方、部门(单位)召开会议进行民主测评。按照民主测评评价要点设计民主测评表,并可以增加征求意见的栏目。
考察对象为地方领导班子成员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一般与第七条的规定相同。 考察对象为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的范围一般为:
(一)本部门(单位)领导成员;
(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三)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本部门(单位)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民主测评表测评项目的评价意见,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对领导干部的总体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
第十九条 各地可以结合实际,适当设置具有地方特色的测评内容。
民主测评评价要点及样表、测评对象述职述廉报告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发放,以保证参如测评人员有充分的时间准备意见。
第四章 民意调查
第二十条 民意调查主要了解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成效和形象的社会评价,从中分析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的民意调查,主要包括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方面群众直接感受到的工作状态与成效。
对领导干部的民意调查,主要包括工作作风、履行职责、公众形象等内容。
民意调查内容可以根据不同层次、区域、部门(单位)的具体情况和不同考察任务要求,以及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作适当调整,并设计相应的调查问卷。
第二十二条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对现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意调查可以分别进行,也可以一同进行。民意调查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为来自基层的、未参加民主测评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根据需要也可以增加来自基层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三条 对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的民意调查,区别不同情况进行。
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是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民意调查的范围与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相同。
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是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副职或部门(单位)负责人的,根据所在班子和所分管工作的性质确定民意调查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为直属各部门(单位)未参加民主测评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还可以包括考察对象分管或所在部门(单位)和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服务对象。
第二十四条 民意调查的评价意见,一般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不满意、不了解四个档次。
第二十五条 民意调查应当形成制度,可以定期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进行。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采取入户调查、政府网站评议等方法在有关人员中进行。
第五章 实绩分析
第二十六条 实绩分析,主要通过有关方面提供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情况和群众评价意见,了解当地在一定时期的发展状况,重点分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任期内的工作思路、工作投入和工作成效,以充分体现从实绩看德才、凭德才用干部。
第二十七条 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实绩分析,内容主要包括:
(一)上级统计部门综合提供的本地人均生产总值及增长、人均财政收入及增长、城乡居民收入及增长、资源消耗与安全生产、基础教育、城镇就业、社会保障、城乡文化生活、人口与计划生育、耕地等资源保护、环境保护、科技投入与创新等方面统计数据和评价意见,具体指标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二)上级审计部门提供的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论和评价意见;
(三)民意调查反映的有关情况。
各地还可以结合实际设置其它具有地方特色的实绩分析内容。
第二十八条 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实绩分析,按照以下方法进行:
(一)根据有关方面提供的统计数据和评价意见,分析当地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工作思路与成效;
(二)根据民意调查的群众满意度,分析当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状况与成效;
(三)通过对当地发展状况的总体了解,在适当进行不同地区之间横向比较的同时,突出对任期内的纵向比较;
(四)以分析领导班子整体的工作实绩为基础,结合工作分工和对个人的民意调查,从中分析评价领导干部个人的工作实绩。
第二十九条 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是部门(单位)负责人的,实绩分析内容主要包括部门(单位)工作成效、机关效能、内部建设、工作作风、廉政建设等方面,一般通过民意调查和分析工作目标考核结果的方法进行。
第三十条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实绩分析的有关统计数据及分析意见,应当在考察前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有关部门收集提供。
各地可以根据情况,在每年年初及时汇总实绩分析的有关统计数据及分析意见,并逐步
形成制度。
第六章 个别谈话
第三十一条 个别谈话包括民主推荐时的个别谈话,到考察对象所在地方、部门(单位)个别谈话,以及与考察对象本人谈话,主要深入了解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状况和领导干部的德才素质。
第三十二条 个别谈话评价内容、评价要点与民主测评相同。
根据考核工作的要求和个别谈话的不同情况,参考个别谈话评价要点,分类设计谈话参考提纲,针对不同考察对象分别确定谈话重点,提前发放谈话预告。
第三十三条 到考察对象所在地方个别谈话范围,一般与第八条的规定相同,其中包括考
察对象。
到考察对象分管或所在部门(单位)个别谈话范围,一般为:
(一)部门(单位)领导成员;
(二)有关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
根据需要,个别谈话可以适当扩大范围,深入了解干部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到考察对象所在地方、部门(单位)个别谈话,结合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的情况,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
对在现工作单位任职不满两年的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应当到其原工作单位采取个别谈
话等方式进行延伸考察。
第三十五条 与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的谈话,可以采取考察组集体面谈的方式进行。进一步了解其适应职位能力、思想作风、发展潜力和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情况,印证不同考察环节的评价意见,核实反映的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了解。
第七章 综合评价
第三十六条 综合评价,主要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个别谈话的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并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巡视组巡视、重大事项跟踪考察、参加民主生活会等方面反映的意见,以及其它平时了解的情况相互补充印证。在全面掌握考核信息的基础上,通过考察组集体研究分析,客观公正地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出评价。
第三十七条 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和需要,综合评价可以采用以下办法:
(一)类型分析。按照材料来源、发生时间、表现内容和考察对象所起的作用等情况,将各类材料进行分门别类,使之条理化、系统化。
(二)数据分析。从工作层面和社会层面两个方面,通过分析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完成任务结果等有关数据,评价考察对象的工作成效和群众公认度。
(三)比较分析。把不同考察环节反映的同类与不同类情况、考察对象的表现与班子其他成员的表现进行分析比较,评价考察对象的主要优、缺点及特长。
(四)环境分析。对考察对象工作表现的客观环境因素,重点是工作基础和工作条件进行分析,评价考察对象的主观努力。
(五)历史分析。将考察对象的历史情况与现实情况联系分析,评价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与基本素质。
第三十八条 对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问题,特别是涉及廉洁、团结、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凡是线索清楚、情节具体的,考察组应当通过实地调查、找当事人核实或函询等方法了解清楚。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了解清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委托地方党委及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等开展专项调查,形成结论,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少数人反映考察对象的重要情况,应当认真对待,并加以核实和分析。
第三十九条 考察材料必须客观公正地反映考察结果。撰写考察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写实。要依据确切的事实和考察组集体研究的综合评价意见,有观点,有事例,选取的素材应当具有典型性。反映考察对象的工作成绩要实事求是,力求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的结合;对缺点和不足要如实反映,避免笼统抽象。
(二)准确。对考察对象的评价要恰如其分,经得起检验。所引用的事例、数据,要认真核实,准确无误。
(三)精炼。考察材料应当简明扼要。如遇必须说明的问题,由于篇幅所限不易说清楚的,可以另附专题材料。
第八章 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由组织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干部考核评价工作作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措施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必须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肃纪律,加强监督,保证干部考核评价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组织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加强协调,既要发挥好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又要防止多头或重复考核。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方法,提高考察人员素质,加强配套制度建设。
第四十二条 换届考察,应当全面运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个别提拔任职考察,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对具体方法的运用作适当简化。
要积极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干部考核评价工作效率。
第四十三条 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根据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的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干部调整、使用意见。
第四十四条 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的有关考核评价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意见,应当向本人反馈。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考核评价地方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四十六条 各地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